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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部分

基層政權與基層社會的*制度和*生活,主要包括基層政權的*選舉與*管理、城市的居民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制度。但是,從來沒有用“草根*”的概念來代替“基層*”的概念。而在新聞記者的文章和學者撰寫的論文中,“基層*”的概念常常被“草根*”的概念所替代。“基層*”是中國自身*實踐所形成的概念,而“草根*”則是直接來自西方政治學的概念,其現實指向實際上也就是源於基層社會的*生活。基於社會結構和內在邏輯的差異,“草根*”成長的邏輯起點是民眾的*需求,而“基層*”成長的邏輯起點則是國家的*需求。新聞界和學術界力圖從社會的角度來把握基於國家動員邏輯所形成的“基層*”的*意義和可能的發展趨勢,所以,更多地用“草根*”的概念來表述和分析“基層*”的事實,其中所蘊涵的政治期待是顯見的。

必須指出的是,雖然誰都無法否認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化以及個體的日益獨立是中國基層*發展的根本動力,但這並不能改變中國基層*成長的邏輯起點來自國家建設對*需求的這個事實。忽視了這一點,也就無法真正看清中國基層*的實際含義。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並不是改革開放之後才出現的,它們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將基層*納入國家*建設與發展的戰略平臺,確實是在改革開放之後,而且經歷了一個歷史演進過程:1981年,*十一屆六中全會透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在總結“*”的基礎上提出,要“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特別要著重努力發展各城鄉企業中勞動群眾對於企業事務的*管理”。1982年,*十二大報告中強調,應該將社會主義*擴大到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其中包括擴大到基層,即“發展各個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發展基層社會生活的群眾自治。*應當成為人民群眾進行自我教育的方法”。1982年底,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次將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寫入《憲法》。1987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原則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同年10月,*十三大報告中不再僅僅把基層*作為*拓展的空間,而是更多地將其視為完善國家制度,協調國家與社會關係,提高黨和政府治理能力,維護社會穩定的戰略空間。報告指出:“在黨和政府同群眾組織的關係上,要充分發揮群眾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逐步做到群眾的事情由群眾自己依法去辦。”“基層*生活的制度化,是保證工人階級和廣大群眾當家作主,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維護全社會安定團結的基礎。”這個認識上的變化,大大提升了基層*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戰略地位。198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8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基於這兩部法律,1992年10月召開的*十四大,第一次劃定了中國基層*的三大組成部分,即職代會、居委會和村委會。1997年9月,*十五大提出了“擴大基層*”的政治建設目標。報告指出:“擴大基層*,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最廣泛的實踐。”從報告的內容來看,擴大基層*的最直接表現就是把城鄉基層政權的*建設納入基層*範疇;同時,在*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的原則下,擴大了基層*的執行空間。然而,2002年召開的*十六大,雖然依然堅持“擴大基層*”的建設目標,但在“擴大”的取向上有了一些變化,最明顯的變化是:強調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同時,不再將基層政權機關的*選舉和*管理列入基層*範疇。也就是說,基層政權機關的*執行不屬於基層*範疇,但人民群眾對基層政權機關的*參與和*監督則屬於基層*範圍。*十六大對基層*邊界的重新劃定,實際上也就劃定了基層*擴大的實際空間。*十五大、十六大對基層*邊界劃定的微妙差異,實際上蘊涵了這樣深刻的政治問題:在擴大基層*問題上,國家與社會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博弈關係。這種博弈關係也體現為新聞界和學術界熱衷於用“草根*”的概念來表述中國的基層*的觀念和學術傾向。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2)

從國家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推進基層*建設的歷程看,這種博弈關係並不是一開始就有的,只是到了20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