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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部分

是有區別的:社團主義要求個體和組織的自治;社群則試圖設定個體自治的邊界;並且迄今還沒有產生組織自治。然而這種發展是可以想像的:首先個體自治的程度不斷增強;繼而導致社群組織自治的加強;最終實現更廣泛的社會自治。這無疑將增強公民社會的結構。

如果中國在發展現代經濟的同時;要鞏固社會主義制度;就應該建立一種更強大的起控制作用的社會秩序。這樣;程式和公共機構是必要的;它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動員社會成員的時間、積極性、精力、忠誠;使之為一個或更多共同目標奮鬥。在這一點上;社群能夠承擔這一角色。由於中國政府的發展方向是小政府;並將自己侷限於制定一般經濟、政治和外部的框架條件;不斷退出社會和日常生活的安排;因此社群逐漸接受了紀律機構的功能;在這種機構中人們學會遵守紀律;以便自我約束;取代父親管教式的紀律約束。這不僅是社會文明程序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合理化的一部分。

五是和諧社會和公民社會。“和諧社會”的概念首次出現在2004年9月*十六屆四中全會的報告中;並由*總理在2005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中進行了闡述。*、法制、公平、誠信和社會發展的均衡是這個社會的典型特徵;問題在於怎樣解決社會矛盾以及以何種方式根除矛盾根源;進而實現社會的穩定。這一目的應該透過建立一個穩固的經濟基礎、經濟和社會的公正、行之有效的法制體系和不斷提高的教育水平來達到。在這個概念框架內;中產階級擴大、低收入人群數量減小、反*等;這種社會的理想規劃取代了“共產主義”的抽象目標。因此“;和諧社會”是一個不十分遙遠的、可以實現的社會“理想模式”;這種社會前景美好;儘管社會矛盾依然存在;但可以得到和平解決。

“和諧社會”概念也使人想起美國社會學家阿米泰?伊茲歐尼(Amitai Etzionis)的“優越社會”。他反對由國家實施這個任務;因為那將帶有一定的強制色彩;而應該由自覺的公民來完成。然而即使在現在;中國也不再涉及自上而下的命令;國家關心更多的是鼓勵人們自覺實現和諧社會。就此而言;這兩個概念相去並不很遠;儘管框架條件不盡相同;權威的社團主義概念還是描述了中國的現狀。其根本區別在於;個體自治是西方國家關注的中心;而社會的穩定和秩序才是中國的重點。

總之;培養和造就真正的社會公民;發展社群組織;促進關心社會問題的社會團體的形成和志願者的產生;支援非政府組織的建立;並允許其開展活動;加強公共監督;比如監督機關工作人員以便減少*;發展私營經濟;鼓勵私營階層參加社會政治活動;為社會公益事業貢獻力量。這些都是中國加強公民社會的領域。

托馬斯·海貝勒(Thomas Heberer),杜伊斯堡—埃森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東亞研究所;吳志成,南開大學歐洲研究中心、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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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民主發展(1)

公民協商與中國基層*發展

林尚立

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實行的人民*的直觀表述。其本意是:人民是管理國家的主體,決定國家事務。在價值上,這個取向是積極的,符合*的核心精神,即人民統治;而在工具上,即在制度上,則需要透過一套複雜而有效的制度體系來實現。這套制度體系,不僅要體現出人民對國家最高權力的掌握,而且要體現出人民在日常社會管理中能夠決定自己的事務。從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角度看,人民決定自己事務的條件和能力,是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成為管理國家事務的主體的前提和基礎。可見,不論在多高程度上強調人民*的價值和意義,只要將其付諸實踐,其根本都必然在於人們能夠決定自己的事務。做不到這一點,人民*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根基。中國的政治體系將人民決定自己事務的政治生活定位為基層*。基層*建設是中國*政治發展的基礎。基層*執行的主體是公民,理論與實踐都表明,以公民為主體而展開的公民協商是基層*的重要形態,發展公民協商是基層*建設的重要途徑。為此,本文擬從中國基層*發展的內在邏輯,探討公民協商在中國基層*發展中的地位、價值和可能的前景。

基層*:中國的含義

在中國政治生活中,“基層*”的概念與“草根*”的概念常常是混用的。在正式頒發的檔案中,所謂的基層*就是存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