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回來後,就陸續被單位領導和上級領導找去談話,還經常接到電話,都是勸說他放棄這場官司,甚至還提到讓他考慮考慮安定團結,使他在思想上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好在眾多的媒體特別是網際網路開始對本案給予了關注,許多網友在網上對本案發表評論,譴責張建偉的抄襲剽竊行為,支援劉元舉的維權行動。
管轄權,一波三折
法院立案後,一直沒有訊息。
2001年2月5日,我來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閱卷,審判員向我送達了張建偉向法院提交的《移送管轄申請書》。張建偉提出:“貴院受理的劉元舉與我的著作權糾紛,由於劉元舉不知道我的戶口和住所都在天津,誤以為我在北京有住所,而實際上我在北京沒有住所。我的住所在天津……與我身份證上的地址完全一樣,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或……區法院進行審理。”同時,張建偉還附上了其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影印件。從其提供的身份證和戶口薄影印件上看,張建偉的住所地確實在天津,但這對本案的管轄並沒有影響。為了蒐集證據,為今後的訴訟作好準備,我又來到了北京西單圖書大廈,發現《蟬蛻的翅膀》一書仍在這裡銷售,於是我買了一本《蟬蛻的翅膀》並開據了發票。
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西部生命》說法(2)
回到瀋陽後,我把張建偉提出移送管轄申請的情況告知了劉元舉,劉元舉關切地問我,管轄地是否存在問題,我非常肯定地告訴他,本案應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是沒有問題的,但按照訴訟程式要求,我們需要對張建偉的《移送管轄申請書》做出答辯意見,以便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管轄權爭議時,能綜合考慮雙方的意見,以確定本案究竟由哪個法院管轄。
為了充分說明我們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建偉提起訴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說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我們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供了五份相關的證據:證據1�《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後記,記述《蟬蛻的翅膀》一書的寫作是“1999年4月30日子夜於北京西壩河”;證據2�《蟬蛻的翅膀》一書的版權頁,記載《蟬蛻的翅膀》一書是由地址在北京市東城區的中國青年出版社出版發行;證據年6月3日出版的《中國青年報》發表的一篇訊息,證明《蟬蛻的翅膀》一書在北京西單圖書大廈舉行了首發式,張建偉在首發式上簽名售書;證據年11月首屆中華鐵人文學獎獲獎名單,證明張建偉的《蟬蛻的翅膀》和劉元舉的《西部生命》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被同臺授獎;證據5。 2001年2月6日北京西單圖書大廈開據的《蟬蛻的翅膀》一書的購書發票,證明《蟬蛻的翅膀》一書仍在北京銷售。
在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的《關於對張建偉移送管轄申請書的答辯意見》中,我指出:張建偉要求移送管轄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劉元舉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建偉提起訴訟,並不是誤以為張建偉在北京有住所,不管張建偉在北京是否有住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都有管轄權。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關於“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三十五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和我們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張建偉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均在北京,所以我提出,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張建偉關於移送管轄的申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本案管轄權的審理,於2001年3月9日作出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二中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雖然本案被告張建偉的住所地在天津,但根據劉元舉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被控侵權作品《蟬蛻的翅膀》的發表、複製及發行行為均是在北京實施的,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是被控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故劉元舉選擇為張建偉出版發行《蟬蛻的翅膀》一書的中國青年出版社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並無不當。因此,本院對本案依法有管轄權,張建偉所提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不成立。”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