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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被告張建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我們認為,這是一份嚴格依法辦案的公正裁定書。

可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送達後,張建偉對這份《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當然,上訴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因為我國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訴,對此我們無可非議。然而,這以後發生的事情卻讓我們無法理解和不能接受。

2001年3月16日張建偉在《上訴書》中提出:“原審法院以訴爭作品的出版發行單位中國青年出版社所在地為由認為其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不妥,作品的出版發行是出版單位負責,與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沒有對訴爭作品的出版發行單位中國青年出版社提起訴訟,而是對上訴人本人提起訴訟,故以此認為其對本案有管轄權顯然不妥,懇請從原告就被告和便於當事人訴訟的民事訴訟原則出發將本案移送給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張建偉關於本案管轄權的上訴,我們做出了答辯。我在《答辯狀》中提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張建偉對管轄權的異議,是正確的,應予維持。張建偉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並指出:本案不僅被控侵權作品的出版發行地在北京,而且該書完成於北京;在北京舉行首發式;張建偉在北京簽名售書;該書在北京獲獎;該書現仍在北京銷售。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控侵權作品的發表、複製及發行行為均是在北京實施的,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