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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票比例多高,往往因為競爭處於不利地位而得不到任何的選舉人票。比如1992年億萬富翁佩羅作為第三黨參選,在全國得票百分之十九,卻一張選舉人票也沒有拿到。

然而,這種選舉團制度對於美國式的民主制度也起著非常重要的、正面的作用。

首先,美國在地理上是一個龐大的國家。各個地區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和訴求。美國總統必須照顧到所有這些地區,而不僅僅是人口集中的所在。如果採取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人口稀少的地區的選民利益就會遭到忽視。拿中國的情況來比喻,也就是說如果直接選舉,貧困與人口稀少的西部地區就必然會被人口集中的東部地區完全壓倒。平衡各地區選民的利益,是選舉團制度的重要功能。

其次,“贏者通吃”的制度可以刺激選民的投票積極性。尤其是平時聲音被忽視的少數或者弱勢群體,在大選的時候很可能由於他們的少數選票能夠改變整個選舉局勢而受到重視。比如,亞裔只佔美國人口的不到百分之四。但是,在一個雙方票數相差百分之一、二的州里面,亞裔的投票很可能就會決定整個州的去向。

總的來說,選舉團制度相對直接選舉制來說,更能照顧到偏遠地區和弱勢群體的利益,不過的確也存在著一些不公平的因素。目前已經有不少團體和憲法學者提出了各種改革方案。但是,在美國這樣一個以憲法為本的國家裡,要改動憲法中規定的選舉辦法,恐怕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

第二章 選民資格的制度沿革(1)

在立國二百年的時間裡,美國的選民從很少的一部分人——估計不到成年人的百分之十——擴大到每個十八歲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權,這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進步。

人們大概會認為,既然美國從立國開始就是個共和國,那麼就應該有明確的選民資格規定。然而,在1787年頒佈的美國憲法中卻沒有選民資格這一條。雖然憲法規定總統和國會都要由選民來投票選舉——在當時的情況下,總統和參議院是間接選舉,眾議院則是直接選舉——,但選舉卻是由各州自行組織的。選民資格也由各州立法來規定。

這裡牽涉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美國立國時的國家性質。當時的美國,是十三個州的聯合體,每個州都是按照一個主權國家的模式來設計的——州有自己的憲法,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體系,聯邦的權力非常小。當時的人們還不清楚未來的美國會是一個整體的國家,還是一個鬆散的國家聯盟。這種考慮在1820年代拉丁美洲獨立的時候也出現過。結果是拉美成為一批獨立的主權國家。在美國發展的整個歷史中,一直到今天,州與聯邦之間還是有非常分明的許可權。除非有特別的立法,聯邦不能越權干預州的事務。

而在南北戰爭結束之前,各州的選民資格立法又有很大的差別。

首先,在南方各個蓄奴州里面,黑人無論是奴隸還是自由人都是沒有投票權的。在北方的自由州里面,廢奴運動比較激烈的新英格蘭各州最先給予黑人以選舉權。其它如賓夕法尼亞、紐約、新澤西等州都經過一些反覆。

其次,婦女無論屬於哪個種族,都是沒有選舉權的。選舉只是男人的事情。

最後,許多州對選民資格實行了財產限制,只允許有地產的男性公民投票。這點是從英國繼承下來的。在1832年改革之前,英國也只給予有土地和財產的人以選舉權。另外,還有些州以宗教、民族等因素來限制選舉權。因此,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之前,一些州里擁有選舉權的人只有成年男性的百分之十。

美國民主制度二百多年的發展,伴隨著選民資格的擴大。我們可以用四個里程碑來作這段歷史的大框架。

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執政期間,大部分的州取消了對白人男性選舉權的財產資格以及其它條件的限制;

1865年南北戰爭結束後,黑人被賦予公民權,男性黑人公民的選舉權從憲法上得到了保障;

1920年美國透過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給予婦女以選舉權;

1971年透過的憲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將有選舉權的公民年齡從二十一歲下降到十八歲。

下面分別來討論一下這四個階段。

前面說到選舉法是州法,在1970年美國憲法第十五條修正案透過之前,聯邦一級並沒有對選民資格進行規範。所以,各個州的立法機構都根據本州的情況來制定了一些選民規則。通常來說,被選進立法機構的多是一些有固定住所、有財產、在地方上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