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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怎樣做到這一點的呢?在這個人口三億的國家裡面,公民“一人一票”的政治權利又是如何保證的呢?從更具體的角度來看,總統選舉到底是怎樣進行的?候選人是怎樣產生的?之後又是透過什麼途徑去接觸選民、去向選民宣傳自己的綱領主張,最後被選民認可或是拒絕的?這裡面有許多重要的、也是有趣的制度以及細節,往後的章節裡會一點點地詳細介紹。

要了解美國的選舉,首先要明白所謂“選舉人”制度。

美國的總統選舉看上去是直接選舉,其實是間接選舉。選民首先要投票選出本州大選舉團的成員,然後再由大選舉團的成員去投票選舉總統。也就是說,選民到投票站投票,雖然從選票上看上去選的是總統和副總統,但實際上選出來的,卻是本州的大選舉團。選舉團的成員被稱為選舉人。選舉團中的人數根據各州情況而有大有小。最後,得到最多的選舉人票者就成為總統和副總統。

這聽上去似乎有點複雜。讓我們來看看一步步地具體程式。

首先,一個州的選舉團的人數相當於本州的參議員加眾議員的數目。根據美國的憲法,州無論大小,在參議院都有兩個席位,所以五十個州的參議員一共有一百人。而眾議員的人數則根據人口來決定。目前美國有四百三十五位眾議員。另外,首都華盛頓特區還有三張選舉人票。這樣,就一共是五百三十八張選舉人票。也就是說,在兩個候選人競爭的情況下,只有得到二百七十張選舉人票才能當上總統。如果兩個人碰巧一人得票二百六十九張又怎麼辦?那麼,就要由眾議院來投票,決定挑選哪位候選人。在1800年的選舉中,傑佛遜與波爾得到的選舉人票數相等,最後由於漢密爾頓等人到國會去為傑佛遜活動拉選票,國會將傑佛遜選為總統。

第二,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之外,各個州的選舉團都必須將選票投給本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也就是所謂“贏者通吃”的制度。這就使得在全國範圍內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不一定能夠贏得選舉。假設一個候選人在全國贏得了百分之五十五的票數,在他獲勝的各州中勝利的比例都超過百分之六十五;而另外一個候選人只得到百分之四十五的票數,在他的各個州里面只以百分之五十一的微弱多數獲勝。可是到了選舉人票的數字上,後者卻有可能獲得更多的票數。這也就是我們在2004年大選中看到的情況:佛羅里達有二十五張選舉人票。戈爾在全國範圍得到的票數已經超過了布什,可是因為布什在佛羅里達州多得了五百三十七張選民的個人選票,整個州的二十五張選票就歸了布什。

第三,選舉團的成員如果違反選民的意志而投票給另外的候選人,該州就有權撤換這個選舉人。在美國曆史上,出現過八十五次選舉人違反選民意志投票的情況。最著名的是1832年,弗吉尼亞州二十三名選舉人拒絕將選票投給當選副總統。1952年,最高法院判決,州政府有權將這樣的選舉人撤掉,以保證選民的意志能夠貫徹。

這種選舉團制度經常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批評。

批評之一,就是這種制度不能保證每個公民有平等的投票權。比如像懷俄明這個只有五十一萬人口的小州有兩位參議員,一位眾議員,擁有三張選舉人票,加利福尼亞這個有三千六百多萬人口的大州也是兩位參議員,卻有五十三位眾議員,擁有五十五張票。也就是說,懷俄明每十七萬人一張選舉人票,加州則是每六十六萬多人才一張票。總的來說,選舉團制度更加有利於那些人口稀少的農業州。

批評之二,就是“贏者通吃”的做法可能會導致在全國範圍內得票少的候選人獲得更多的選舉人票,因而違反了多數選民的意志。在最近2000年的大選中,民主黨的戈爾比共和黨的布什多得五十四萬三千八百一十六票。但是由於佛羅里達州的二十五張選舉人票歸了布什,所以得票少的布什反而贏得了競選。類似的情況在1824,1876,1888年都出現過。

批評之三,是候選人為了爭取選舉人票,會將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少數幾個所謂“搖擺州”,而不去關注那些選民傾向比較穩定的州。比如賓夕法尼亞、俄亥俄、佛羅里達這些州,由於兩黨力量不相上下,每次選舉中都會有激烈的競爭。這些州的選民的訴求也比較能夠為候選人和公眾所注意到。而像民主黨力量強大的加利福尼亞、紐約,以及共和黨勢力範圍的德克薩斯等,都是人口最為密集的大州,卻往往被候選人所忽略。

批評之四,就是這種制度不利於第三黨候選人以及第三黨力量的產生。第三黨候選人無論在選民中多受歡迎,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