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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部分

'6'六月,庚子,以平南將軍蕭道成為中領軍、南兗州刺史,留衛建康,與袁粲、褚淵、劉秉更日入直決事,號為四貴。

'6'六月,庚子(初一),擢升南平將軍蕭道成為中領軍、南兗州刺史,留守京師建康,並與袁粲、褚淵、劉秉輪流進宮值班,裁決政事,當時稱四人為四貴。

'7'桂陽王休範之反也,使道士陳公昭作《天公書》,題雲“沈丞相”,付荊州刺史沈攸之門者。攸之不開視,推得公昭,送之朝廷。及休範反,攸之謂僚佐曰:“桂陽必聲言我與之同。若不顛沛勤王,必增朝野之惑。”乃與南徐州刺史建平王景素、郢州刺史晉熙王燮、湘州刺史王僧虔、雍州刺史張興世同舉兵討休範。休範留中兵參軍毛惠連等守尋陽,燮遣中兵參軍馮景祖襲之。癸卯,惠連等開門請降,殺休範二子,諸鎮皆罷兵。景素,宏之子也。

'7'桂陽王劉休範發動政變時,讓道士陳公昭撰寫《天公書》,上題“沈丞相”,送交荊州刺史沈攸之的看門人,沈攸之沒有開啟看,就搜捕送書人,窮追深查,最後抓到陳公昭,把他送到朝廷。等到劉休範謀反,沈攸之對他的同僚門客說:“劉休範一定聲稱我響應他的行動,如果不奮身勤王,必將曾加朝野對我的誤會。”於是會同南徐州刺史建平王劉景素、郢州刺史晉熙王劉燮、湘州刺史王僧虔、雍州刺史張興世,共同舉兵,討伐劉休範。劉休範留下中兵參軍毛惠連等守衛尋陽。劉燮派中兵參軍馮景祖率軍襲擊毛惠連。癸卯(初四),毛惠連等開門投降,馮景祖誅殺劉休範的兩個兒子,各州才把軍隊撤回去。劉景素是劉宏的兒子。

'8'乙卯,魏詔曰:“下民兇戾,不顧親戚,一人為惡,殃及闔門。朕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非謀反大逆外叛,罪止其身。”於是始罷門、房之誅。

'8'乙卯(十六日),北魏下詔說:“卑劣的小民,兇惡暴戾,從不顧及親屬,一個人作惡,禍及全家。朕為百姓的父母,深感憐憫哀痛。從今以後,除非是謀反、大逆、外叛,其他犯罪,只懲罰一人。”於是,撤銷滅門、滅房的誅戮。

魏顯祖勤於為治,賞罰嚴明,慎擇牧守,進廉退貪。諸曹疑事,舊多奏決,又口傳詔敕,或致矯擅。上皇命事無大小,皆據律正名,不得為疑奏;合則制可,違則彈詰,盡用墨詔,由是事皆精審。尤重刑罰,大刑多令覆鞫,或囚繫積年。群臣頗以為言,上皇曰:“滯獄誠非善治,不猶愈於倉猝而濫乎!夫人幽苦則思善,故智者以囹圄為福堂,朕特苦之,欲其改悔而加矜恕爾。”由是囚繫雖滯,而所刑多得其宜。又以赦令長奸,故自延興以後,不復有赦。

北魏獻文帝拓跋弘治理國家勤勞辛苦,賞罰嚴明,對州、郡長官的挑選十分慎重,提拔廉潔官員,罷黜貪官汙吏。從前,各部門有疑難困惑之事,大多當面奏報,聽候皇上裁決,然後再口頭轉達皇上的決定,這樣有時會歪曲或假傳聖旨。太上皇獻文帝命令,不管案件大小,都要根據法律辯證判斷,不可以動不動就做為疑難上疏請示。合於法律的,朝廷會批准,違背法律的,朝廷會批駁,都是用手詔直接發出。從此以後,訴訟案件,都能辦得認真周密。太上皇尤其重視刑事判決,凡是死罪,很多都下令複審,有些囚犯在監獄中關押好幾年沒有定案。群臣頗有意見,太上皇說:“長久羈押,當然不是好辦法,但是不比草率亂殺要好嗎?人在監獄中受到痛苦,就會全心向善,所以聰明的人把監獄當作磨鍊的場所。朕特別使犯人受一點苦楚,希望他們悔過自新,然後再對他們寬恕!”從此,囚犯雖然囚禁的時間較長,但給他們的處罰大多能夠恰當。太上皇還認為普遍赦免罪犯,反而鼓勵犯罪,所以自延興以後,北魏不崐再實行大赦。

'9'秋,七月,庚辰,立皇弟友為邵陵王。

'9'秋季,七月,庚辰(十一日),封皇弟劉友為邵陵王。

'10'乙酉,加荊州刺史沈攸之開府儀同三司,攸之固辭。執政欲徵攸之而憚於發命,乃以太后令遣中使謂曰:“公久勞於外,宜還京師。任寄實重,未欲輕之;進退可否,在公所擇。”攸之曰:“臣無廊廟之資,居中實非其才。至於撲討蠻、,克清江、漢,不敢有辭。雖自上如此,去留伏聽朝旨。”乃止。

'10'乙酉(十六日),加授荊州刺史沈攸之為開府儀同三司,沈攸之堅決辭讓。朝廷執政官員打算徵召沈攸之回到京師,卻不敢釋出調令,於是以皇太后王貞風的名義派宦官前去對沈攸之說:“你長久在外辛勞,應該返回京師了。朝廷交付你的責任實在重要,並沒有打算減輕之意。所以,進退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