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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部分

來。

十六年(丁酉、517)

十六年(丁酉,公元517年)

'1'春,正月,辛未,上祀南郊。

'1'春季,正月辛未(初九),梁武帝在南郊祭天。

'2'魏大乘餘賊復相聚,突入瀛州,刺史宇文福之子員外散騎侍郎延帥奴客拒之。賊燒齋閣,延突火抱福出外,肌發皆焦,勒眾苦戰,賊遂散走,追討,平之。

'2'北魏大乘流匪重新聚集起來,衝入瀛州,刺史宇文福的兒子員外散騎侍郎宇文延率領手下的奴僕和佃客抗拒敵兵。流匪燒了齋門,宇文延衝入火中抱出宇文福,他的身體頭髮都被燒焦,仍然督促眾人苦戰,流匪終於逃散,他又率兵追殺,消滅了流匪。

'3'甲戌,魏大赦。

'3'甲戌(十二日),北魏大赦天下。

'4'魏初,民間皆不用錢,高祖太和十九年,始鑄太和五銖錢,遣錢工在所鼓鑄;民有欲鑄錢者,聽就官爐,銅必精練,無得淆雜。世宗永平三年,又鑄五銖錢,禁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既而洛陽及諸州鎮所用錢各不同,商貸不通。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以為:“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鈽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州今所行悉非制限,昔來繩禁,愚竊惑焉。又河北既無新錢,復禁舊者,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飢寒之苦,殆非所救恤凍餒,子育黎元之意也。錢之為用,貫襁相屬,不假度量,平均簡易,濟世之宜,謂為深允。乞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與新鑄五銖及古諸錢方俗所便用者,但內外全好,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貸環海內,公私無壅。其雞眼、鈽鑿及盜鑄、毀大為小、生新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詔從之。然河北少錢,民猶用物交易,錢不入市。

'4'北魏初建立時,民間都不使用錢幣,孝文帝太和十九年時,開始鑄造太和五銖錢,派錢工在工場鑄造。百姓中有想鑄錢的人,就讓他們到國家的鑄爐去鑄造,銅一定要精煉,不能混雜。宣武帝永平三年,又鑄造五銖錢,禁止國內使用不合標準的錢。這樣不久,由於洛陽和各州鎮所用錢各不相同,商品貨物不能交換、流通。尚書令任城王元澄上書,認為:“不通行的錢,法律有明文規定,指那些薄小、鑿邊的錢幣,再沒有其他的限禁。估計河南各州現在崐所通行的錢幣都不是禁止行列裡的,從前發生禁止的事,我感到很困惑。另外,河北既沒有新錢,又禁止使用舊錢,只好專用單絲織成的細絹以及疏線織成的粗布,它們幅面狹窄,尺度也不足,不合常規。把一匹布分成幾尺,來救濟沒有的人,白白地費了機織的辛苦,卻不能避免飢寒的困擾,這大概不是救濟扶助凍餓之人的辦法,也不符合養育百姓的本意吧。錢的使用,用繩子穿起來,不用憑藉度量工具,既公平又簡易,是方便百姓的好辦法,確實是再合適不過了的。請求同時命令各個州鎮,不管是太和錢還是新鑄的五銖錢,以及古時通行的錢幣,凡是地方上一直使用的,只要裡外都好,即使有大小的區別,也都一起通行,貴賤的差別,分別按鄉里的物價摺合。這樣,貸物在海內都可流通,公家、私人都可以開展貿易,財物再也不會積壓了。那些專鑄薄小之錢、鑿邊之錢、盜鑄錢幣、將大錢化成小錢以及用各種花招造假錢的人,一律按法律治裁。”胡太后下令同意他的意見。但由於河北缺少錢幣,百姓仍然以物易物,錢幣不能在市面流通。

'5'魏人多竊冒軍功,尚書左丞盧同閱吏部勳書,因加檢核,得竊階者三百餘人,乃奏:“乞集吏部、中兵二局勳簿,對句奏案,更造兩通,一關吏部,一留兵局。又,在軍斬首成一階以上者,即令行臺軍司給券,當中豎裂,一支付勳人,一支送門下,以防偽巧。”太后從之。同,玄之族孫也。中尉元匡奏取景明元年已來,內外考簿、吏部除書、中兵勳案、並諸殿最,欲以案校竊階盜官之人,太后許之。尚書令任城王澄表以為:“法忌煩苛,治貴清約。御史之體,風聞是司,若聞有冒勳妄階,止應攝其一簿,研檢虛實,繩以典刑。豈有移一省之案,尋兩紀之事,如此求過,誰堪其罪!斯實聖朝所宜重慎也。”太后乃止。又以匡所言數不從,慮其辭解,欲獎安之,乃加鎮東將軍。二月,丁未,立匡為東平王。

'5'北魏很多人假冒軍功,尚書左丞盧同查閱吏部的功績簿,並加以稽核,發現了三百多個冒取官位的人,於是上奏說:“請求集中吏部、中兵二局的功勞簿,核對審查上報的文書,抄寫二份,一份放在吏部、一份存放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