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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9部分

兄弟也分別授給外地的官職,但不能讓他們接近駐紮軍隊的地方。”又說:“你清廉謹慎得太過分了,對於各道贈送的物品,一概拒不接受,恐怕在事情的情理上是講不通的。比如馬鞭、長靴一類的東西,接受了也無傷事體。”陸贄進上奏章,大略是說:“昨天我上奏的事情,只有趙憬知道,陛下已經極為勞心費神,輾轉曲折地提防迴護。這表明陛下在親近信任的大臣中間,行為舉止還有種種拘束。然而,外面表現出來的跡象相同,而內裡包含的事實不同,很少能夠把事情辦好。恐怕會違背毫無私心的德行,而且損害不惜改過的明智。”他又說:“一定要在朝廷上給人以爵賞,一定要在鬧市中處人以死刑,這是惟恐大家看不見這些事情,事情辦理得不夠顯明。君主問心無愧地實行賞罰,百姓毫無疑義地聽任處治,接受獎賞的人毫無愧色地安心受賞,應當受刑的人毫無怨言地接受懲處,這是聖明的君主發揚光大法令制度,並與百姓公開共同遵行的結果啊。凡是讒言誹謗的事情,多數不是實在可信的言論,利於陰謀陷害而害怕公開論辯。一旦進行公開論辯,有的說已經過了很長時間,難以追究下去;有的說妨礙事情的體統,需要剋制忍耐;有的說不良的行跡還沒有暴露出來,最好以其他事情為藉口;有的說只要拋棄他本人就行了,為什麼一定要明確表示責備與侮辱呢?這些措詞都與情理接近,而其中實在包藏著假託名義、誣陷別人的意圖,傷害善良,散佈邪惡,沒有比這些說法更為嚴重的了!倘若苗晉卿父子確實有大罪惡,那就應當公開按照法律議處;如果他們遭到不實之辭的冤屈,怎麼能夠讓他們暗中遭受流亡遷徙?一般說來,聽取訴訟,分辨讒言,必須尋求實情,辨別形跡。實情顯現,形跡昭著,無話可說而無理可辯,這時再施加刑罰。由此下面才沒有遭受冤屈的人,上面才沒有錯聽人言的過失。”他又說:“監督有關部門的長官收受賄賂,只要所得財物折為布帛以後滿了一尺,便以刑律相加。下至卑微計程車民屬吏,尚且該當嚴格禁止行賄,何況宰相是風俗教化的倡導者,怎麼反而能夠放過他們受賄的行為呢!賄賂的途徑一經打通,反覆實行,就會益加嚴重,贈送馬鞭和長靴沒有止息,必然發展到贈送金玉。眼睛看見願意得到的東西,怎麼能夠在心中自行打消得到它的念頭呢!已經跟贈物人結交了私情,怎麼能夠中途拒絕他的請求呢!所以,如果不斷絕行賄的涓涓細流,就要填滿溪澗溝壑而氾濫成災了!”他又說:“假如對贈送的物品有的接受,有的推卻,贈品被推卻了的人便會懷疑自己遭受拒絕而辦事難以順利。如果一概推辭而不接受,人們便都知道不接受贈品才是通常的道理,又怎麼會生出疑慮來呢!”

'5'初,竇參惡左司郎中李巽,出為常州刺史。及參貶郴州,巽為湖南觀察使。汴州節度使劉士寧遺參絹五十匹,巽奏參交結藩鎮。上大怒,欲殺參,陸贄以為參罪不至死,上乃止,既而復遣中使謂贄曰:“參交結中外,其意難測,社稷事重,卿速進文書處分。”贄上言:“參朝廷大臣,誅之不可無名。昔劉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今眾議為之憤邑,叛臣得以為辭。參貪縱之罪,天下共知;至於潛懷異圖,事蹟曖昧。若不推鞫,遽加重闢,駭動不細。竇參於臣無分,陛下所知,豈欲營救其人,蓋惜典刑不濫。”三月,更貶參歡州司馬,男女皆配流。

'5'當初,竇參嫌惡左司郎中李巽,將他斥逐為常州刺史。及至竇參被貶為郴州別駕時,李巽正擔任湖南觀察使。汴州節度使劉士寧贈給竇參絹帛五十匹,李巽申奏竇參與藩鎮交往。德宗非常氣憤,打算殺掉竇參,陸贄認為竇參的罪過不至於處死,德宗才沒有處死竇參。不久,德宗又派遣中使對陸贄說:“竇參與朝廷內外官員交往,他的意圖難以測度,這關係到國家存亡,事情重大,你快奏進一份處治他的公文。”陸贄進言說:“竇參是朝廷大臣,要誅殺他不能沒有名義。過去,劉晏被處死時,罪狀不夠清楚,直到今天,大家還在議論,為他憤懣不平,而背叛朝廷的臣屬卻在其中找到藉口。竇參貪婪放縱,這是天下人都知道的,至於說他是否暗中包藏別的圖謀,事情的跡象還模糊不清。如果不進行審訊,驟然間便將他治以重罪,對輿論的驚動不算太小。竇參和我沒有情分,這是陛下所瞭解的。這並不是我打算營救他這個人,而是顧惜朝廷的常規,不宜越軌而行。”三月,德宗又將竇參貶為州司馬,家中男女人口一概被髮配到邊遠地方。

上又命理其親黨,贄奏:“罪有首從,法有重輕,參既蒙宥,親黨亦應末減;況參得罪之初,私黨並已連坐,人心久定,請更不問。”從之。上又欲籍其家貲,贄曰:“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