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二十分共安排了四場活動,早上是出席電臺節目,回答市民的提問,下午是立法會問答大會,晚上是與市民的對話,晚上九點多是上電視節目與專業界人士對話。第三天彭定康又趁熱打鐵,在沙田大會堂接受市民的問答,再次展現了彭定康民選政治家操控問答的技巧和能力。如此一連三天的密集推銷,彭定康利用自己的個人魅力將施政報告的民主理念深深地植入香港市民的心中。
此時的彭定康已不再是一個英國政府委任的港督,而是香港市民的代言人,成了香港市民的精神領袖。正如李光耀所言:“施政報告規劃藍圖就像一個國民領袖制定出一個行動時間表,策動民眾從殖民地手中爭取獨立,不僅僅是一個即將淡出的殖民地港督的告別計劃,與自己扮演的角色也背道而馳。”(同上,237頁)然而,在這種戰鬥中,最終犧牲的不是彭定康本人,也不是西方人,而是中國人。政改方案的成功推銷,實際上成功地將英國與中國的政治較量轉化為香港市民與中央政府的較量。當英國人最終撤退的時候,留給香港市民的除了精神上的挫敗感,更多的是短時期內難以消弭的分歧、不信任以及由此產生的冷漠、敵視、對抗甚至仇恨。香港最後失去了民主的理念和希望,香港迴歸後,特區政府不僅按照基本法規定修改了功能界別選舉,而且中央決定立法會普選要到二十年以後才可以進行。
(《彭定康政改方案面面觀》,賴其之著,香港:廣宇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
政制發展之謎(中)——香江邊上的思考之十二
強世功/著 原載《讀書》2008年第12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凌晨,香港會展中心米字旗徐徐落下,五星紅旗冉冉升起。這標誌著中國對香港恢復了主權行使。從英國到中國,香港政權的更迭無疑是一個憲政革命,即用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取代了英國的《英皇制誥》、《皇室訓令》和《殖民地規例》等。但香港法統的變更是否影響港英政府原有法律的有效性?香港迴歸後的“憲政第一案”馬維琨案(HKASR v。 Ma Wai…Kwan,CAQL/1997)就直接觸發這個問題。馬維琨等三人是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他們在一九九五年被控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法院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開始審理。然而,在訴訟過程中,香港的憲政秩序發生了轉型,既然英國管治宣告結束,香港成為中國的一部分,港英時期的英國法理所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根據已失效的法律給被告人定罪。由於事關香港憲政革命的核心問題,案件被直接轉交高等法院上訴庭。馬維琨案之所以能從刑事案變成憲法訴訟,是由於香港迴歸當晚,特區政府“臨時立法會”透過香港迴歸條例,明確宣佈包括刑事法律在內的維持香港管治秩序的港英法律繼續有效。問題是“臨時立法會”這個機構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若“臨時立法會”被宣佈為非法機構,那麼它透過的香港迴歸條例自然就無效,馬維琨等人就不能根據港英刑事法定罪。因此,當時一直關注“臨時立法會”合法性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李誌喜、港英立法局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和“香港人權監察”主席的夏博義就免費出庭支援馬維琨等人,這與其說關心馬維琨等人的命運,不如說關心全國人大設立的“臨時立法會”這個機構的命運。而香港的法院能夠審查國家主權者的主權行為,就成為香港迴歸後圍繞違憲審查權展開的第一輪政治鬥爭,它為後來的居港權案引發的政治爭議埋下了伏筆。
香港基本法被稱之為香港的“小憲法”,可在基本法中並沒有“臨時立法會”這個機構。李誌喜等人試圖從法律形式主義的立場要求特區上訴法院宣佈全國人大設立的“臨時立法會”為非法機構。然而,這種法律形式主義忽略了香港迴歸的政治現實,即由於英國的故意對抗使得港英政府的最後一屆立法局無法與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相互銜接。那就意味著香港迴歸之後特區政府會陷入沒有立法會機關的狀態,整個特區政府將無法運作。而面對香港憲政革命所產生的緊急狀態下,全國人大認可了“籌委會”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這個基本法上沒有地位的臨時性機構,無疑屬於主權者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政治決斷。上訴法院的陳兆愷法官正是基於這種緊急狀態的主權學說,主張“臨時立法會的組建是出於緊急狀態的臨時措施。主權者無疑有權力這麼做。它也無意於破壞基本法。這麼做意在履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條款”。肯定“臨時立法會”,就肯定了全國人大的主權者地位,也捍衛了中國政府與英國就彭定康政制改革展開鬥爭的政治成果。而要明瞭“臨時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