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架上還有抽屜、小櫃之類,可放雜物(當然很可能是與性生活有關之物)。但是大床所形成的室中有室之局,絲毫不會增加私密性,相反還會減少它——因為丫環、僕人、親友等很容易進入寢室而來到床邊,而帳幔、屏風之類既不隔音也不能完全阻斷目光。
人慾:早期儒家所持開明態度(8)
古代中國人寢室的種種特徵,遠不是房屋構造或傢俱佈置的技術問題,而是與古代中國有關的傳統觀念深刻聯絡在一起的。因為中國人自古就認為“男女居室”是“人之大倫”,而男女之間的“大欲”就和食慾一樣是完全無可非議的。所以性交這件事,從哲學上說是值得謳歌讚美的,從倫理上說則沒有任何羞慚可恥之處(至少合法的性交是如此)。這與西方人長期將性交視為羞恥,必嚴加私密而後已,有很大的不同。而現代中國人不知不覺,“與時俱進”,對祖先千百年的傳統觀念反而不易理解、不易感受了。
(三)及時婚姻
早期儒家重視飲食男女人之大欲的滿足,還有一個重要主張是“及時婚姻”。把怨女曠夫的存在視為下違人性、上幹天和的不合理之事,那麼解救之道自然就是讓人們及時獲得婚配。《白虎通·爵》所說最為明確:
庶人稱匹夫者,偶也。與其妻為偶,陰陽相成之義也。一夫一婦成一室,明君人者不當使男女有過時無匹偶也。
統治者有義務讓人民群眾獲得及時婚姻。
中國人雖然極看重子嗣(下一節就要專談此事),但是主張及時婚姻所著眼的,主要還是性慾的滿足。因性慾是人的本性之一,讓人滿足性慾也即“遂其性”,這是“情性之大”、“人倫之始”(《白虎通·嫁娶》)。這種觀念在古人看來不啻天經地義,而且東西方皆然。在基督教教義中,也認為獨身禁慾固然很好,但為滿足性慾而締結婚姻,仍是無可非議,如《新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有云: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廂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支援及時婚姻的另一個理由,當代中國已經感到很陌生了。這理由是:古人相信結婚太遲會有害健康,傷身促壽。比如桓譚《新論·祛蔽》雲:
夫古昔平和之世,人民蒙美盛而生,皆堅強老壽,鹹百年左右乃死。……後世遭哀薄惡氣,娶嫁又不時,勤苦過度,是以身生子皆俱傷,而筋骨血氣不充強,故多短折,中年夭卒。
王充《論衡·齊世》中記載當時人的見解:
上世和氣純渥,婚姻以時,人民稟善氣而生,生又不傷,骨節堅定,故長大老壽,狀貌美好。
都將婚姻是否及時作為人是否健康長壽的條件。但婚姻究竟何時締結才算“及時”,情況比較複雜。《禮記·內則》中有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嫁”之說,但因與實際情況不符,引起後儒爭議;一種理解是男子至三十、女子至二十始能嫁娶,一種理解則是男、女至遲到三十、二十,必須嫁娶。歷代官方詔令及一些私家禮制中也對男女成婚年齡作出規定,大致男子在十五至三十之間,女子在十三至二十之間。但是經典、詔令、禮制等都是文字而已,實際生活中的情形,古代中國人男女婚嫁的年齡,大致在十六至二十歲之間[20],這一年齡段也可以視為古人“及時婚姻”的具體標準。
古人早婚(其實只是今人“是今非古”才視為“早”),今人多加否定。但是我們又不能不認識到,現代都市男女之遲婚,其實出於無奈,是為現代文明付出的代價之一。靄理士論現代女性這一困境時說:“在自然、藝術、習俗、道德與宗教的協力的影響之下,等到她經由婚姻而到達丈夫的手裡的時候,她往往已經是一個將近徐娘半老的人,已經不大適宜於性交接的行為”[21]。他認為性心理或生理方面的障礙,許多即由於女性之遲婚而起,因此丈夫必須格外溫存並且通曉###[22]。潘光旦論及古代及時婚姻之主張時,也不忘記對現代生活的關心:
中國在這方面是有一派比較合情理的哲學的,禁慾與縱慾之間,我們也有一個折中的主張,叫做“及時的婚姻”。《詩經》所稱“周南召南之化”,整個講“好色而不淫”的《國風》,“內無怨女,外無曠夫”的社會政策,所再三諷詠講述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