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到後面再看。不過我們應當說明的是,這個新措施本乃常平倉古法的延續,但後來漸漸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開國始,政府在各縣一直保持此類穀倉,用以穩定谷價,穀賤傷農,政府則收買剩餘的稻穀。在歉年時,正相反,稻穀之價高漲時,官方則將稻穀拋售,用以平抑糧價。誠然,主管糧政的當局不見得行政效率能永遠很好,因為不少官吏谷價低賤時,不見得願意收買。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六六)常平倉公佈的數字顯示,官家一年內收購五百零一萬四千一百八十石穀物,賣出為四百七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石。現在,倉凜的財貨都已變為青苗貸款的本金,常平倉的正常功用自然終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問題是,這種貸款必然會變成強迫貸款。王安石不容人有異議,如今必須成功不可。他必須向神宗表示此種貸款極為成功,深受農民歡迎。他不容許屬下放款鬆懈。他不能瞭解農民不需要此項貸款,每逢預備貸出的款項不能如數貸出時,他就暴跳如雷。他開始把辦理貸款成績好的官員提升,把他認為懈怠者處罰。每一個官員無不注意自己的成績,最關心的就是由報表上顯出好成績。此等對眾官吏競賽的刺激辦法,很像現代的推銷政府公債。主辦貸款的官員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將款如數貸出,便會因“阻礙變法”的罪過行將革職或降職時,被王安石稱之為能吏的官員,便將款項開始在官方壓力之下強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債,每一期三個月,每個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這種貸款對貧民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繳還,必難免牢獄之災。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規定,正式向民眾宣佈,此等貸款,依據聖旨,純屬志願;心裡對會因“阻撓變法”而降級,早有準備了。
免役法亦復如此。官方的本意與實施情形,也是大相徑庭。但是這一項措施,可以說是王安石變法中最好的一項。後來蘇東坡的“蜀黨”當權時,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蘇東坡所支援新法中唯一的一種,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國實行徵兵制已經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稅以代替兵役。換言之,這條措施就是以募兵組成常備軍代替徵兵制。不過,仔細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規定,其結論恐怕難逃政府從稅收以裕國庫的目的,至於使人民免於徵兵之利益,則已由實行保甲制度而歸為泡影,而保甲制度較之徵兵制則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討一年之後,條文終於公佈了。條文中規定凡過去免於徵兵之家仍須付免役稅;例如,寡婦,家中無子女,或只有獨子,或雖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與和尚道士,都須納一種稅,名之為“助役金”。各地區在免役配額之外,須多繳納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無力繳納時應用。由此種稅徵集的款項,則充政府僱兵與僱用其他人員之用。正如蘇東坡在青苗貸款措施上所說,百姓將因拖欠而入獄,而受鞭笞之苦,也正如司馬光當時所指出將來必然發生之情況——凡無現款以繳納春秋之兔役稅者,必強迫而出售食糧,殺其耕牛,代其樹木,方可以繳納此項捐稅。再者,在前項徵兵法中,民家只不過輪流服役數年,而在新實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須為免役而年年繳稅,連不須服役之年,亦須照常繳稅。
免役法,以及新商稅與所得稅法,必須看做是向民徵稅的一項新方法,而並非免於徵兵,因為人民在保甲法之下仍須接受徵調而接受軍事訓練的。新商事法是根據商人賬目向商人的利潤上徵取捐稅的。所得稅,並非現代意義的所得稅。我之要在此稱之為所得稅,是因為官方強迫人民登記其收入與財產,據此以做分配其它捐稅之用。此稅之所以像所得稅,就是人民必須要報其收入與財產之所得,煞費心機去欺騙政府。在這項新政的爭論上,據說此項措施公佈之後,“民家尺椽寸土,檢括無遺,至雞豚亦遍抄之。”無一不登記報官的。最後一項措施於神宗熙寧七年(一○七四)歷時不久而廢,因王安石不久失勢之故;甚至在此項措施停止實施之前,蘇東坡稱其不合於法,在他治下地區拒予推行。
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表明意在解除人民在徵兵法中之苦,結果保甲法證實了他是言不由衷。事實至為明顯,他的新保甲法與免役法是同時公佈的,在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一○七○)。朝廷用免役法的法寶,一隻手從人民身上解除了徵兵的重擔,卻用另一隻手把那個重擔又放回人民身上。保甲是鄰居連保制度。每十家為一保,每五十家為一大保。一保中如有人窩藏賊犯,保內各家要負連帶重任;如有謀殺、強姦等罪,保中必須報告官府。每一大保之壯丁必須組隊接受軍事訓練,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