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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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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自神宗熙寧二年(一○六九)以首先設立全國或省際的批發機構開始。深信政府有厚利可圖,神宗皇帝撥了五百萬兩現款,三千萬擔穀子作為由政府接收省際貿易的貨品和原料的經費。但是這套辦法立刻遇到了困難。當年二月,朝廷先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負研究條款之責並予以公佈。在條例司的官員之中就有蘇子由。蘇子由上奏摺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國貿易,自由企業會立即癱瘓,只因各地的批發商人無力與官家競爭。政府與商人必將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認國庫會有利可圖。私人商業有相沿已久的信用關係及其它辦法,政府經營時則無此種便利。必須先成立龐大機構以高薪僱用大批官員,並建築美崙美美的官衙。結果不是從事以供與求為基礎的商業經營,而是視佣金多寡來處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潤,照親疏遠近而訂立合同。子由力陳,由於官僚作風的無能,官方無力壓低物價,只能以高價買入,遠比正常商人購貨時價錢高,所以自然失敗無疑。

所謂官營的均輸法,亦即政府批發生意,因此擱置了一年,從長計議。後來朝廷用一個新名稱提出一項修正計劃。批發與零售的分界不是一個呆板硬性的規定,主管大公營商店的貿易局分設在大城市,如成都、廣州、杭州。為了這些貿易機構的發展,朝廷又由國庫撥出一百萬絹,由京都地方的貨幣中撥出八十七萬縷。為成立這些機構所舉出的理由為:“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宜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為,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領導者是一個極為能幹的官員。他向政府所呈報的利潤越厚,則上級認為他越幹練。這個能幹的官員名叫呂嘉間,成了全國的市易務官,全權控制全國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務的規矩是,小貿易商必須做該機構的會員;可以把貨物與該處的資財聯合經營,或由官方出錢收買他們店鋪的存貨;商人若想歇業,可把存貨售與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貨作為抵押向官方借錢,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物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後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物,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數年後,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按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可驚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道後,大為不悅。最後,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裡,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這一項措施本身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王安石年輕做太守時,曾在春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而且由於這項辦法由陝西春耕時開始,所以農民借款仍叫“青苗”貸款。

在年成好時,當局知道必然會豐收,就貸款與農人購買農具和麥苗;一經收割。官方就去收麥子以供軍需,且有利息可賺。據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說:“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現在斜鬥,遇貴量減市價朵,遇賤量增市價來。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搬,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外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朵,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為民。而公家無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這項美麗純正的計劃原本是為農民之利益而設,結果竟一變而為擾民,弄得農民家敗人亡,到底何以演變至此一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