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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A) 總則——如果委員會發現下列情況,則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節規定,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

或事務所的督導人員進行處罰:

(i) 事務所未能合理地督導相關人員,未執行委員會規則中關於審計或質量控制準則的要

求,或未執行本法、委員會規定、證券法律中與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及會計師責任有關的條款,包括SEC的規則或專業準則;

(ii) 相關人員違反了本法或此類規定、法律或準則。

(B) 解釋條款——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不應視為(A)小段所述的

未對其他人員進行督導:

(i) 事務所建立了執行督導程式的系統,並且符合委員會的規則,而且可以合理預期該系

統能夠防止和發現任何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

(ii) 由於存在這樣的程式和系統,該相關人員已經合理地解除了其原先承擔的督導職責,

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沒有執行該程式和系統。

(7) 暫停的效力——

(A) 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絡——任何暫停或禁止在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在未取

得委員會或SEC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故意與任何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聯絡,是非法的;如果事務所知道,或保持合理的謹慎應當知道這種暫停或禁止,但仍允許聯絡存在的,則是非法的。

(B) 與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聯絡——任何暫停或禁止與發行證券的公司聯絡的人員,在未取得

委員會或SEC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故意在任何發行證券的公司擔任會計或財務經理職務,是非法的;如果發行證券的公司知道,或保持合理的謹慎應當知道這種暫停或禁止,但仍允許聯絡存在的,則是非法的。

(d) 處罰的報告——

(1) 收件人——如果委員會根據本節規定實施了一項懲誡處罰,委員會應當將此處罰向如

下單位報告:

(A) SEC;

(B) 任何州的管理當局,或任何向事務所或個人發放許可或註冊的境外會計許可委員會;

(C) 公眾(解除暫緩處罰後)。

(2)內容——第(1)段要求報告的資訊應當包括——

(A)受處罰的個人姓名;

(B)處罰及實施的依據;

(C)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內容。

(e)――處罰暫緩

(1)總則——向SEC申請複核委員會採取的任何懲誡措施,或SEC向某部門申請複核,則表

示該懲誡措施應當暫緩,除非而且必須等到SEC命令(在通知參加聽證會後,該聽證會可以由遞交證詞或陳述口頭論據組成)解除暫緩執行。

(2)快速程式——SEC應在複核委員會採取的懲誡措施之前,對適當案例制定審議和決定暫

緩期間的快速程式。

第106節 外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

(a) 適用於某些外國會計師事務所——

(1) 總則——任何為發行證券公司編制或提供審計報告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應遵循本法

案以及委員會和SEC據此頒佈的規定,且在方式和程度上應等同於根據美國法律或其州法律建立和運營的公眾會計師事務所,除非是按102部分的規定註冊的則不應自行導致該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受聯邦或州法律的約束,但這類公司與委員會的衝突不在此列。

(2) 委員會的權力——委員會可以基於本法案的立法宗旨,以及保護公眾及投資者的利益,

按規定決定雖然未向特定發行證券公司編制或提供審計報告,但在此過程中發揮實質性作用的外國公眾會計師事務所,被作為公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註冊,接受委員會的監管是應該的或適當的。

(b) 審計工作底稿的提供——

(1) 外國事務所的同意——如果外國會計師事務所發表了意見或提供其他實質性服務,注

冊會計師事務所基於此簽發了全部或部分審計報告,該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將被視為已同意:

(A) 當該審計報告受到調查時,向委員會或SEC提供其與此相關的工作底稿;

(B) 服從美國法庭關於提供這些工作底稿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