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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根據SEC的決議,移送至:

(Ⅰ) 美國司法部部長;

(Ⅱ) 1個或更多州的首席檢察官;

(Ⅲ) 適當的州級管理當局。

(5) 檔案的使用——

(A) 保密——除了小段(B)規定的外,委員會編制或收到的所有檔案和材料,委員會及其工

作人員和下屬機構商議的事項,凡與第104節規定的檢查或本節規定的調查有關的,均應保密,並應在聯邦或州法院或政府機構的程式中作為證據(不應受民事發現或其他法律程式限制),而且根據資訊自由法的規定,免於披露和交與聯邦政府部門,除非和直到在公開程式中披露或根據小節(c)進行釋出。

(B) 供政府部門使用——只要不影響保密,所有(A)小段提到的材料,均可以根據委員會的

決定——

(i) 向SEC報送;

(ii) 當委員會判斷對貫徹本法案宗旨及對保護投資者是必要的情況下,可提供材料給如下

部門——

(Ⅰ)向SEC和美國司法部部長報送;

(Ⅱ)當審計報告所服務的機構處於聯邦職能管理當局(正如美國金融服務法中的定義)的管

轄範圍時,不向SEC報送,而向這些管理當局報送;

(Ⅲ)涉及刑事調查時,向州首席檢察官報送;

(Ⅳ)向適當的州管理當局報送,

所有這些部門均應保證材料保密。

(6) 豁免權——委員會的任何工作人員在根據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應當免於因調查產生的

任何民事責任,豁免的方式及程度與聯邦政府工作人員在類似情況下的豁免相同。

(c) 懲誡程式——

(1) 通知;記錄——委員會應規定,委員會在確定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人員是否應受

到懲誡的任何程式中,應當:

(A) 給定事務所或有關人員明確的懲戒理由;

(B) 通知事務所或有關人員,為他們提供辯護的機會;

(C) 記錄程式。

(2) 公開聽證——本節規定的聽證會不應當是公開的,除非委員會有更好的理由,而且取得

有關方的同意。

(3) 證明材料——委員會根據本小節實施處罰的決議,應有證明材料支援,該材料列示如下

內容:

(A)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人員的每一活動或執業行為(或疏忽的行為),或者構成處罰的

依據;

(B) 委員會認為違反的本法特定條款、證券法律、委員會規定或專業準則;

(C) 實施的處罰,包括處罰許可權。

(4) 處罰——如果委員會根據所有事實和情形,發現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人員進行的

行為或疏忽的行為違反了本法、委員會規定、證券法律中關於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以及會計師責任的條款,包括SEC根據本法釋出的規定或專業準則,則委員會可以在第(5)段的限制內,實施其認為是適當的懲誡或糾正性處罰,包括:

(A) 暫時或永久吊銷註冊;

(B) 暫時或永久暫停或禁止個人與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C) 暫時或永久限制事務所或個人的執業活動、功能或經營(不指職業教育或培訓);

(D) 對違規行為處以民事罰款的金額:

(i) 對於自然人,不超過100;000,對於其他人,不超過2;000;000;

(ii) 第(5)段規定的任何情況下,對於自然人不超過750;000,對於其他人不超過

15;000;000;

(E) 譴責;

(F) 要求額外的職業教育或培訓;

(G) 委員會規則中規定的任何其他處罰措施。

(5) 故意或其他知情行為——第(4)段第(A)至(C)和(D)(ii)小段規定的處罰和罰款,僅適用

於:

(A) 故意或知情行為,包括粗心的行為,導致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或專業準則;

(B) 反覆的疏忽行為,每一次都導致違反法定、監管或專業準則。

(6) 未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