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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2) 以適當的細節,供公眾參閱(根據第105(b)(5)(A)節的規定,並由委員會判斷,或根據

有關的法律,保護合理的秘密);如果檢查報告中涉及的被查事務所質量控制系統的批評或缺陷是由事務所自己提出,而且在檢查報告日後12個月內符合委員會的要求,則不向公眾公開。

(h) 中期SEC複核——

(1) 應複核事項——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SEC將頒佈的規則,請求SEC對其進行復

核,如果事務所:

(A) 根據小節(f),就檢查報告草稿中某一項向委員會交換了意見,以及與委員會在定稿中

根據事務所交換的意見所做的評價產生分歧;

(B) 根據小節(g)(2),與委員會的決議不一致,檢查報告涉及的批評或缺陷在檢查報告日後

12個月內未符合委員會的要求。

(2) 複核的處理——SEC關於第(1)段所述複核的任何決定,不應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

25節再次複核,或根據美國法典第704節第5章,應被視為“最後的裁定”。

(3) 時間——第(1)段所述的複核,應在造成複核事項發生(第(1)段(A)或(B)小段)後的30

日期間內進行。

第105節 調查和懲誡程式

(a) 總則——委員會應根據規則以及本節的要求,制定針對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公平

的調查和懲誡程式。

(b) 調查——

(1) 調查和懲誡機構——根據委員會規則,委員會可以對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人員的

任何活動或執業行為或疏忽進行調查,如果這些行為可能違反了本法的條款、委員會的規定、證

券法律關於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及會計師義務與責任的條款,包括SEC根據本法釋出的規定或專

業準則,而無需考慮違規行為如何引起委員會的注意。

(2) 證詞和檔案的提供——除了委員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行為外,委員會的規定可以:

(A) 在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或重要的情況下,要求事務所或與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

任何人員陳述證詞;

(B) 在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或重要的情況下,要求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任何有關人員,

不論他們位於何處,提供審計工作底稿和其他事務所擁有的檔案;委員會可以檢查事務所或有關人員的帳冊、記錄,以便確定提供的檔案或材料是否準確;

(C) 在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或重要的情況下,透過適當的通知,在調查所需要的範圍內,

根據委員會規定,要求包括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在內的任何人陳述證詞,提供檔案;

(D) 在委員會認為與調查相關或重要的情況下,規定向SEC請求籤發傳票的程式,要求包括

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在內的任何人陳述證詞,提供檔案。

(3) 不配合調查——

(A) 總則——如果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任何有關人員拒絕陳述證詞、提供檔案,或拒絕進

行與委員會合作的其他活動,則委員會可以:

(i) 暫停或禁止此人在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執業,或要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終止與此人的

聯絡;

(ii) 暫停或吊銷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

(iii) 根據委員會的規定,採用委員會認為是適當的其他較輕處罰措施。

(B) 程式——委員會採取的任何措施均應遵守第107(c)節的規定。

(4) 協調和移送——

(A) 協調——委員會應當將其對可能違反證券法律事項的未決調查通知SEC,以便與SEC執

法部門的工作進行協調,以保障SEC的調查工作。

(B) 移送——委員會可以將按照本節規定的調查移送:

(i) SEC;

(ii) 其他任何聯邦職能管理當局(正如在Gramm…Leach…Bliley法案中規定的那樣),如果調

查涉及的審計報告所服務的機構處於這些當局的管轄範圍;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