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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e) ――委員會的委員

(1) 組成——委員會應有5名委員,從具有誠信和名譽的著名人士中任命,他們應當證明自己對投資者和公眾的利益負責,並且理解發行證券的公司根據證券法規定披露財務資訊的義務及性質,理解為這種資訊披露編制、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的義務及性質。

(2) 限制——委員會的兩名委員,而且只能有2名委員是符合1個州或更多州要求的註冊會

計師,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兩名委員中有1名是主席,他(她)在委員會任職前至少5年不曾是執業註冊會計師。

(3) 全職獨立服務——委員會的每一名委員應全職工作,不可以在委員會任職的同時,在其

他任何職業或商業機構中兼職。任何委員不可以參與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SEC規定的任何其他人員)的分紅或從中收取財物;但若符合SEC規定的條件,可以按照會計師事務所標準的退休計劃,收取固定的退休金。

(4) 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A) 委員會的籌備階段——本法生效90日內,SEC在徵求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以及財政部

秘書長的意見後,應任命委員會的主席和其他過渡委員,並應規定每名委員的任期。

(B) 空缺——委員會的空缺不應影響委員會的權力,但應根據本節規定的任命方式填補空

缺。

(5) 任期——

(A) 總則——每名委員在繼任者任命前的任期應為5年,除了:

(i) 籌備階段委員會委員(除了主席)辦公室的期限按年計算,從最初任命時開始計;

(ii) 在前任任期未滿時被任命填補空缺的委員,任期應為前任任期剩餘期間。

(B) 任期限制——委員會任何委員或主席的任期不超過兩屆,不論連續還是累計。

(6) 免職——在委員會委員任期未滿之前,SEC可以根據第107節(d)(3)的規定,在有充分

理由的情況下,免去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f) 委員會的權力——除了任何權威部門在本法之外授予委員會的權力外,根據第107節,

委員會應具有如下權力:

(1) 由SEC批准,以委員會法人名義,透過其辯護律師,在任何聯邦、州或其他法院進行起

訴及被起訴、投訴及辯護;

(2) 在任何州進行運作以及施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利或權力,而毋須考慮該州的任何限制、

行政許可或在該州生效法律的其他條款(或政策規定);

(3) 租賃、購買、接受贈與或捐贈的任何地方的不動產的一項或全部權益,或者取得、改進、

使用、出售、交換、轉讓這些權益;

(4) 聘用可能必要或適合的僱員、會計師、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並決定他們的資格,確定他

們的義務,制定他們的工資或其他補償(與私有自營機構、會計、技術人員、總監或其他僱員或管理職位相當的工資及補償水平);

(5) 根據第109節規定,分配、評估及收取會計業支援費用,以及其他根據本章規定的費用、

支出;

(6) 簽訂合同,履行約定,承擔負債,以及在從事任何必要且合適的行動中,以及在施行本

章規定的義務、權利和權力中,採取必要的行動。

(g) 委員會的規則——在取得SEC批准的情況下,委員會的規則應當如下:

(1) 根據本法的要求,制定委員會的執行和管理、實施其權威、履行其義務的規定;

(2) 如果委員會認為必要或合適,委員會或其任何職能部門允許或授權委員會的一名委員或

僱員,或委員會的一個部門,從事包括聽證、決議、命令、許可、報告或其他行動,但除了:

(A) 委員會應保留裁量權以便複核其授權的行動;

(B) 委員會應指派一名人員複核其授權的行動,該複核應被認為是委員會的行動(包括上訴

或複核);

(C) 如果施行小段(A)中規定的複核的權利被取消,或在委員會規則中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從

事複核,則授權行動應被認為是委員會的行動。

(3) 制定委員會委員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