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內部控制或審計方法的投訴;
(B) 發行證券公司僱員對有疑問的會計與審計事項的秘密舉報。
(5) 聘用顧問的權力——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認為履行職責必需時,有權聘請獨立的顧問。
(6) 資金——發行證券公司應提供適量資金(資金額由該公司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來
確定)用來支付:
(A) 發行證券公司聘用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費用;
(B) 在上述第(5)段所述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聘請顧問的費用。”
第302節 公司對財務報告的責任
(a) 對制定規章的要求——SEC應頒佈規定,對於按照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13(a)或15(d)
部分編制定期報告的公司,應要求這些公司的首要官員(們)及首要財務官(們)(或擔任同等職務的人員)在每一年度報告或季度報告中保證如下內容:
(1) 簽字的官員已審閱過該報告;
(2) 該官員認為報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
(3) 該官員認為報告中的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該報告期末的財務狀況及該報告期內的經營成果。
(4) 簽字官員:
(A) 對建立及保持內部控制負責;
(B) 設計了所需的內部控制,以保證這些官員能知道該公司及其並表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
息,尤其是報告期內的重大資訊;
(C) 評價公司的內部控制在簽署報告前90天內的有效性;
(D) 在該定期報告中釋出他們上述評價的結論;
(5) 簽字官員已向公司的審計師及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或擔任同等職務的人員)披露了如下內容:
(A) 內部控制的設計或執行中,對公司記錄、處理、匯總及編報財務資料的功能產生負面影響的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向公司的審計師指出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點;
(B)在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職位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僱員的欺詐行為,而不論該行為的影響是否重大;
(6) 簽字官員應在報告中指明在他們對內部控制評價之後,內部控制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是其他可能對內部控制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包括對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點的更正措施。
(b) 公司遷址國外不影響本法案的效力——即使發行證券的公司透過再合併或其他交易使公司的註冊地或辦公地遷至國外,也不能減少本節規定的法律效力。本節規定對該公司依然適用,且全部適用。
(c) 最終期限——本節(a)部分的規定應在本法案頒佈後30日內生效。
第303節 對審計不正當的影響
(a) 禁令——所有發行證券公司的官員、董事或任何人員所採取的以提供帶有重大誤導性會計報表為目的影響、強迫、操縱或誤導任何註冊會計師行為均是非法的。
(b) 執行——在所有民事訴訟中,SEC擁有對上述條款下的專門執行權。
(c) 非優先於其他法律——上述條款應附屬於其他任何隨後釋出的法規且不應替代或優先
於其他任何隨後釋出的法規。
(d) 執行規定的截止日期——SEC應當:
(1) 於上述法案生效後90日內提交對此法案的具體規定的建議稿;
(2) 於上述法案生效後270日內 公佈最終規定。
第304節 沒收獎金及收益
(a) 若發行證券公司因行為不當引起的原始材料與任何證券法之規定不符而被要求重編會計報表,則公司執行長與首席財務主管應償還發行證券公司:
(1) 在該公司首次發行證券或其在SEC備案(備案的財務資料中含有要求重遍的會計報告)
後12個月內,從公司收到所有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性或權益性酬金;
(2) 在上述12個月內透過買、賣該公司證券而實現的收益。
(b) SEC的免除權——在SEC認為必要且適當時,可以免除任何人受到上述(a)部分規定的
處罰。
第305節 對公司官員及董事的處罰
(a) 不適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