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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1) 將“定義”更改為複數形式;

(2) 在末尾加上“在本部分中,“證券發行公司”指其證券按照第12節的要求登記的公司,

或指按照第15節(d)的要求申報報表的公司,或指依照1933年的證券法已申報登記表、登記尚未生效的公司(公司未撤回登記表的)。”

第206節 利益的衝突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10A部分由本法案作出修訂,並增加了下述條款:

“(l) 利益的衝突——在某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某一發行證券的公司的前一年內,如果

該公司的現任執行長、首席財務主管或首席會計主管(或是任何與他們職位等同的人員)曾被該事務所僱傭並參與了對該公司的審計,那麼該事務所向該公司提供任何審計業務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第207節 關於強制輪換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研究

(a) 關於研究及評論的要求——總審計長應就強制要求輪換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潛在影響

進行研究和評論。

(b) 關於報告的要求——在本法案頒佈後一年以內,總審計長應將上述要求的研究及評論

的報告上交參議院的銀行、住房及城市事務委員會和眾議院的金融服務委員會。

(c) 定義——在本節中,“強制輪換”指對某一特定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某一特定的發

行證券公司的審計師的時間強行制訂一個期限。

第208節 對SEC的授權

(a) SEC的規定——在本法案頒佈後的180天內,SEC應頒佈最終規定以貫徹本章對1934

年的證券交易法10A部分所增加的(g)至(l)部分。

(b) 審計師的獨立性——如果任何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其相關聯人員對任何發行證券公司

的行為有涉及:①本章對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0A部分所增加的(g)至(l)部分;以及②SEC或委員會根據本法案所作出的相關規定的,則該事務所(或與其相關聯的人員)為該公司編制或出具任何審計報告的行為是非法的。

第209節 州級管理當局的考慮

在監管非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聯人員時,州級管理當局尤其應考慮這些會計師事務所

的企業規模及特點,以及這些事務所客戶的企業規模及特點,並應獨立判斷其適用標準。依據本節的規定,本法案中委員會採用的規定不應被認為是對小規模及中等規模的非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適用的。

第三章 公司的責任

第301節 公眾公司審計委員會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的10A 部分的修訂增加了下述條款:

“(m) 與審計委員會相關的規定——

(1) SEC的規定——

(A) 總則——在本部分生效後的270天內,發行證券的公司如存在任何與下述(2)至(6)段中的要求不符的情況,SEC應當命令全國的證券交易所及全國的證券協會禁止該公司所有證券的上市交易。

(B) 彌補過失的機會—— 上段(A)中所述的SEC的規定應包括制定適當的程式以使發行證券的公司有彌補過失的機會。

(2) 與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責任——以董事會下屬委員會的身份,發行證券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對受僱於公司以編制、出具審計報告為目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酬金以及監督,包括公司管理者同審計方關於財務報告差異的協調負直接責任。並且要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向該委員會報告。

(3) 獨立性

(A) 總則——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並且是獨立的。

(B) 標準——除了作為公司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或其他董事會委員會成員外,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不能從發行證券公司收受任何諮詢或其他報酬,亦不能成為發行證券公司或其任何附屬機構的關聯人員。達到上述要求的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是獨立的。

(C) 免除權——在SEC認為適當時,有權依據實際情況從(B)所述條件中免除關於審計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的規定。

(4) 投訴——發行證券公司審計委員會應設立程式以處理:

(A) 發行證券公司收到的關於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