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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榮譽,在他奪回公正和榮譽之前,他是失去公正和榮譽的,而且所用的手段不合公正或道理。這麼看待榮譽,粗魯這一性質就能替代一切、而且比其他的一切都重要。最粗魯的總是對的。我們還能有其他要求嗎?不管某人是如何愚蠢、下流或卑劣,只要他粗魯行事,一切錯誤都可原諒和合法化。在任何討論或談話中,另一人比我們表現出更有知識、更熱愛真理、更具健全的判斷力、更有了解,或是他整體上所展示出提理知氣質,使得我們黯然失色,我們只要汙辱他或攻擊他,立刻可以把對方的優越和自己的淺溥一筆勾銷,並且反而比他優越。因為粗魯勝過任何辯論;它把理知的光芒全部遮蓋。如果對方不喜歡我們的攻擊模式,不更加粗魯地回手,我們便能保持“勝人一籌”,仍然是勝利者,榮譽在我們這一方。直理、知識、理解、才智、機靈都得退避三舍,讓全能的傲慢大顯威風。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1)

如果有人說話違反“榮譽人士”的看法,或是現出的智力令後者無法招架,後者立刻要做出上戰馬、決死生的模樣;如果在任何爭論中他們無法反駁,他們就尋求以粗魯用作武器,同樣地能達到原目標,機會隨處都有;這樣,他們得以勝利姿態退出。人們稱讚這種榮耀的原則可使社會的風尚高貴,道理十足,到現在該是很明顯了吧。這一原則得自另一原則,後者是全部規章的靈魂和核心。

第五、在任何糾紛中,兩造就這類榮譽可以申訴的最高法庭是暴力法庭。每一種粗魯行為,嚴格地說,就是訴諸暴力;這就是明白地宣稱,理知和道德已經沒有能力決定問題,爭端要由蠻力打個水落石出——就人而言,佛蘭克林說過“人是製造工具的動物”,人的爭鬥就得由人類特有的武器來決定;這種決定是無可改變的。這就是大家熟知的“武力的正義”(the right of might)原則 ——這當然是一種譏諷。據此,武士(knight) 的榮譽可以稱為武力(might)的榮譽。

第六、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談到的,公民榮譽對於人我的分際很是謹慎,而且非常尊重義務和諾言,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榮譽,卻顯出最崇高的自由性。這裡只有一個詞不能侵犯,這個詞就是“榮譽”,人們說“以(我的)榮譽保證”(upon my honour),就是假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諾言都可以不顧。其實,到了萬不得已的時候,以榮譽保證的話也可以不顧,而仍然絲毫不損“榮譽”,因為我們可以轉而訴諸通行的辦法——決鬥,跟那些要我們遵守諾言的人拼命。尤有進者,在任何情形下有一項債籮筐是必得償還的,那就是賭徒,也叫做“榮譽債”。至於其他所有的債務,我們儘可以張三李四胡亂欺騙,武士榮譽仍然不會沾上汙點。

沒有偏見的讀者會立刻了解,像這樣的奇特、野蠻和可笑的榮譽規則,在人性中找不到基礎,在人生事務的健全觀點中,也找不出正當的理由。武士榮譽只侷限於中世紀以來的歐洲,而且在歐洲也只侷限於上層階級、軍官和兵士,以及模仿他們的一些人之間,從這種榮譽流行範圍的狹窄也足以確認前面的瞭解。對於這種榮譽的規章和原則,從前的希臘人和羅馬人,以及由古到今、文明高度發達的亞洲各國,都一無所知。他們只認定個人的一切都由自己的言行表現,跟別人嚼舌沒有關係,也就是限於我在開頭所討論的“公民榮譽”之內,其他榮譽都不接受。他們以為,個人所說所為可能會影響自己的榮譽,但不會涉及他人的榮譽。對於他們來說,遭受打擊就是遭受打擊,馬和驢子踢人可能踢得還厲害一些;在若干情況中,捱打會使人憤怒,要求立刻報復,但是跟榮譽無關。捱打的事或侮辱的言詞,沒有人記錄下來,出於有所要求、或未曾要求而得到的“滿足”,,也是沒人記錄。然而在個人勇敢和不計生死這方面,從前人不比現在的基督教歐洲各國,有任何遜色之處。希臘人和羅馬人可以說是徹底的英雄,但是他們不知道武士榮譽為何物。如果他們有任何決鬥的觀念,那也絕對跟貴族的生活沒有關聯;決一生死只是受僱的搏鬥表演者、精擅殺戮的奴隸、已判刑的罪犯(有時或是跟野獸一起),他們被安排在羅馬假日彼此拼命格鬥以為助與所作的表演。基督教興起之後,搏鬥表演廢除了,基地位被“決鬥所取代,後者是在基督教時代作為解決紛爭的“神的判決”的方式而出現的。如果說搏鬥是大眾渴求精彩表演所作出的殘忍犧牲,決鬥就是主現存的偏見所作的殘忍犧牲——這一犧牲不是由罪犯、奴隸和囚犯,而是由貴人和自由民所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