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最公正和最高貴的原則,我們的精神即使是最純潔的,我們的理知縱然是最為上乘的,但任何人只要高興指責我們,我們的榮譽就掃地無遺,這裡所指的任何人也許尚未違犯這項榮譽,但在其他方面就可能是最壞的惡棍、最愚蠢的蠻了、遊手好閒之輩、財徒、渾身是債的,總之任何種類的不恥之徒。通常最可能侮辱人的這些傢伙;塞尼加說得好,“人愈是可鄙和可笑,愈是喜歡說他的壞話。”他侮辱的物件通常就是剛才說的那些高節之士,因為不同品味的人不可能成為朋友,卑劣之徒眼見他人的優點又每每此起私下的忿恨。所以歌德說,
為什麼要對仇敵不滿?
我們的天性就永遠在暗地
讓他們自慚,他們還可望
成為我們的朋友嗎?
——《西東詩集》
很明顯,這些毫無價值的傢伙非常感謝武士榮譽的原則,因為它把他們跟一些處處比他們高明的人放在一個層面上。如果有人要侮辱誰,他就可說其人有某種缺點,這些話就可以初步採納為可信的看法,合乎事實,相當於具有法律效力的宣稱:不但如此,要是不立刻用鮮血來清洗耳恭聽,這一看法將會永遠有效。換言之,在“榮譽人士”的眼中,這位受侮辱的人就仍然是被人所斷定的那種人,儘管另一方是世上最為可恥的;原因就是他“忍受”了侮辱。因為,所有“榮譽人士”不再跟他來往,把他看成麻瘋病人,拒絕參與他可能出現的場合,等等。
第四章 人的地位(what a man represents)(10)
這一狡狡的習尚,我認為可追溯到中世紀、近五十年世紀的情況,那就是在任何刑事訴訟中,原告無需證明被告有罪,而是被告需證明自己無辜。要證明自己無辜,被告就需要發誓自己無罪,他的支援人同樣出來發誓,指證被告不會偽誓。如果被告找不到人這麼支援他,或是原告對支援人提出異議,那就只能訴諸“上帝裁判”,一般而言就是交付決鬥了。這時,被告已經陷於不名譽的狀態中,必須自己洗雪恥辱。這就是“不名譽”觀念的來源,也是當今“榮譽人士”之間所流行的整個制度,只是略去發誓而已。這也可以解釋,“榮譽人士”在面對不確鑿的譴責時,應該表達深深的憤恨之情,並回應要求流血以為報復。由於謊言每天滿天飛,上述事情的發生令人似乎感到驚異;但這項陋習已變為根深蒂固,尤其是英國。(照常理,對他人說謊而威脅要置之於死的人,應該是本人從未說謊的。)事實上,中世紀的刑事審判還容許更有簡短的方式。在回答指控的時候,被告可以說,“指控是謊話”,就立刻把案子交給“上帝裁判”了。因此,武士榮譽的典範有明白的規定,對方說謊之後天經地義的事就是訴諸武力。有關侮辱之理論探討,就此告一段落。
但是還有比侮辱更糟的事,它非常可怕,按照武士榮譽的規矩,我即使只是提到它也得先請求“榮譽人士”的寬恕;因為據我所知,他們一想到這件事就會發抖,毛髮辣立——這件事就是世上最大壞事,比死亡和萬劫不復都可怕:被人打一巴掌,或是被擊一下。這是最為極端的,捱打的人所有榮譽都會因之完全瓦解,其他的侮辱只要見到挑 者的鮮血就可痊癒,但這種行為非得有人賠命不可。
第三,這種榮譽跟個人的自身和所作所為絕對沒有關係,也跟當事人的操守變好變壞以及所有這類問題的考查沒有關係。如果你的榮譽受到攻擊,或是榮譽行將消失,你也能短時間內予以恢復,只要你很快樂地訴諸通行的補救辦法——決鬥。但如果挑釁人並非承認武士榮譽的一類,或是曾經違反過武士榮譽,就有一個更為安全的恢復榮譽的辦法,不管對方是行為上或者只是言詞侵害我們。你要是帶有武器,可以當場或是一個鐘頭以後,把對方擊倒。這就保證能恢復榮譽。
但如果是害怕不良的後果,或是無法確定挑釁人是否尊奉武士的辦法,那就是“勝人一籌”。其實際做法是人家粗魯你更粗魯;如果侮辱沒有用,你可以動手,使我們在挽救榮譽中激起高潮;例如,人家打你一耳光,你可以用棍子回手,對方用棍子,你用馬鞭撻擊;最高明的一招是有些人建議的向對方吐口水。要是這些都不中用,你就一定要讓對方流血。用這一方法清除侮辱,是源於下面的一句名言。
第四,“遭人侮辱是恥辱,侮辱他人是光榮”。且讓我舉一個例子。我的對手在他的一方是說實話、是對的、有理的。這不妨事。我侮辱他。這樣,公正和榮譽就一時間離開他,轉到我這裡來,他只能靠粗暴對付我而奪回公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