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不利益集團的利益關係。而不是不佔有生產資料的受剝削的廣大無產者同有產者的根本對立的利益關係。作為一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的嚴重弊病在於它使相當一部分力在相互牽中抵消。常常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浪費。
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不適合我國國情。其一。我國不存在三權分立制的經濟基礎。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關係決定勞動者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們之間不存在資本主義社會私有者之間那種深刻的利益對抗關係。因而國家政治形式和黨派制度上。沒有必要人為的把他們劃分為各種不同利益的政治對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這一國體相適應。我們的政體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其二。我國不存在行三權分立的歷史前提。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是們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革命鬥爭的產物是人民群眾的歷史選擇。如果放棄了這些行有效的政治制度。實行三權分立和多黨制必然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動搖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的位。
其三。我國實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廣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證了人民意志的統一和國家權力的統一。保證了決策的效率。人民代表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這種制度使佔社會絕大多數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群眾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代表會制度與三權分立不同。國家最高權力是一元的統一的。人民代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為人民服的政權組織形式。本質上是體現“議行合一”原則的政治制度。
………【第八十八章 改良宋律】………
宋之梟雄盧俊義第八十八章改良宋律
盧俊義銳意改革各政治制度。透過劃時代地創立法院和院。並將這兩個獨立於政務院之外。從而一…將立法權執法權獨立出行政系統。與此同時設立了政院議法院兩個民選機構。將官僚階層牢牢地限制住了。使官本不再揮它的惡。整個齊國政治制度邁向了一個健康有序的展軌道
建立結構。硬體容易。軟體頗難。尤其是最近這些都基於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分離。都歸結到一個法字。議法院剛剛開始籌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載時間內就能領會盧俊義的深意並有所成就。齊國一開始設定的各項法律還是要由盧俊義帶頭…集元府下屬各個院系的骨幹人物。尤其是新創的檢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盧俊義在現代社會時從未認真涉|過法律。只是通一些刑法憲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他至少懂的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用禮儀道德說教只能約束極少數的君子。對待大部分人來說。道德說教蒼白無力。只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以往的歷屆較為成功的王朝。都是著儒家的外衣。內裡卻是法家的靈魂。宋朝也不例外。
盧俊義改革齊國政治結構。一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開始稱為審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定審刑院。設於皇宮。便皇帝對中央法審判的監督控制。後來才簡化為法院。像檢察院一開始是按照這個時代稱之為都察院。也是後來慢慢由盧俊義改過來的。而地方檢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範本即提點刑獄司。宋朝為加強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控制。由中央出提點刑獄司。作為駐路一級的監督機關。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
盧俊義將現代的各種機構搬過來。並不是憑空設想而是有北宋末年地雛形可供參考。
既然結構設定也參考北宋時期的雛形。盧俊義也不能一下子就將現代的法律挪移過來安在宋末的時代背景中。何況他對現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過來做齊國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開始沿用宋朝律法。並漸漸地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地目的做調整和修改。慢慢地讓民眾接受和服從到最終就相容了後代各國法律的精髓。成為有益於多數人的法律。
趙宋的法律脫胎於唐律。然後加上了諸多司法解釋時常會將人搞無所適從。這個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歸根結底是維持趙宋文人統治地。
建立於唐末五代長分裂動亂之後的趙宋朝廷。為了避免成為繼五代之後的又一個短命王朝悲劇地生。在強化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注意運用法制的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宋太祖建隆四年大理寺卿儀等人奉命修成《重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