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說的很嚴重,以此來太高地位,引起重視乃至獲得更大的科研專案資助;政治家要用氣候變化引導選民,獲得道義制高點;某些國家是為了制定國際規則,壓制發展中大國發展等等。不一而足,小肚雞腸,可笑而又令人無奈。
所以,人類首先需要的是一場思維革命,價值觀革命。如果無法認清發展的目的,人類就永遠只能在不斷的金融危機和能源危機中輪迴。即便不是在氣候危機中滅亡,人類也很可能會因為集體行動的內在悖論而在其他災難中消失。金融危機和氣候危機的背後可能正是人類價值觀的危機。
低碳經濟下的貨幣主導權(1)
低碳經濟是世界經濟趨勢,是人類應對能源、環境和氣候安全挑戰的必由之路。發展低碳經濟也適合中國發展的具體國情,既能擺脫對碳基燃料的過分依賴,減輕高油價的壓力,實現經濟轉型,又能保持適度、快速的經濟增長。20世紀90年代中國開始實施節能減排政策,“十一五”節能降耗目標的制定更是為低碳經濟發展提出了量化的指標,是中國走向低碳經濟之路的重要嘗試。六月初,*總理主持召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暨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會議明確指出,“要把應對氣候變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法律、經濟、科技的綜合措施,全面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各項工作,為國際社會合作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做出積極貢獻。”各方面應當在具體措施上認真落實好中央這一新的決策。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提出,將培育以低碳為特徵的新的經濟增長點,加快建設以低碳排放為特徵的工業、建築、交通體系。
目前,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中的最大賣家,碳交易的實施將有助於中國進一步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走向低碳經濟。同時,也有助於中國增加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發言權乃至掌握低碳經濟下的貨幣主導權。
迄今為止,國際上目前普遍看法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看成商品,但從貨幣角度對全球碳交易體系進行探討的文獻為數不多。筆者把碳貨幣問題分為三個層次來討論。
第一,碳排放權交易的結算貨幣問題。碳交易與貨幣主導權聯絡在一起,起因於《京都議定書》的簽訂。《京都議定書》是世界上第一部帶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環保協議,於2005年正式生效。議定書規定在第一階段(2008~2012年)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並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把締約國分為附件1國家(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和非附件1國家(發展中國家)。其中,附件1國家在京都第一階段須各自承擔一定減排承諾,如歐盟15國需比1990年排放水平減少8%,美國減排7%(2001年已退出),日本、加拿大各減排6%,否則將受到嚴厲的經濟處罰。非附件1國家暫不承擔減排義務。
目前美國是唯一沒有批准京都協定的超級大國(但奧巴馬政府已經承諾到2020年將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減排17%)。根據各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歷史資料測算,如果不採取任何措施,歐盟15國、日本和加拿大等主要減排國在BAU(business…as…usual,即“一切照舊”)溫室氣體排放情景下,《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2008~2012年)的減排缺口將達到億噸。
為了推動各國主動、積極的減排,《京都議定書》設定了三種碳交易機制。這相當於在世界有形商品貿易體系之外確立了在全球範圍內流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無形商品貿易體系,而這張紐結世界新型貿易版圖的核心正是基於現代國際規則而產生的一種前所未有的有價商品——碳信用。在其設定的三種交易機制下,碳交易風生水起。它用聯合履行(JI)和國際排放貿易(IET)的雙重機制打通發達國家之間的碳交易市場,用清潔發展機制(CDM)連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碳交易管道。這三種交易機制都屬於“境外減排”,即把碳排放權量化並定價和交易,減排量就成為了一種可以交易的大宗商品或者財富。
低碳經濟下的貨幣主導權(2)
從歷史經驗看,一國貨幣要想成為國際貨幣甚至關鍵貨幣,往往要遵循計價結算貨幣-儲備貨幣-錨貨幣的基本路徑。其中,與國際大宗商品、特別是能源貿易的計價和結算繫結權往往是貨幣崛起的起點。
根據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現狀,以是否受京都議定書轄定為標準,將國際碳交易市場分為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其中,京都市場主要由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