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來就和前妻複合。後朱買臣的朋友王安道將事情和盤托出,朱買臣心生慚愧,才回心轉意。朱買臣將前妻和她後來嫁的丈夫接到了太守府加以奉養,但沒多久前妻就自殺了。
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例子本就不多,而且提出來還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據說顏真卿任臨州內使的時候,當地有一名叫楊志堅的書生,由於家境貧寒,妻子難以忍受,向其索要休書。楊志堅無奈賦詩一首,內含同意離婚之意。他的妻子拿著這首詩到了臨州,請求官方能允許她再嫁。這件事情後被顏真卿獲知而大發雷霆,認為楊志堅妻子主動提出離婚實屬“傷風敗俗”之舉,打了她二十大板才允許她再嫁。楊志堅的妻子雖如願以償離了婚,但卻沒有得到道義上的支援,不但捱了板子,還成了反面教材。
離婚,不是誰都可以(3)
本就勢單力薄的女子能提出離婚也算是勇氣可嘉了,但社會風氣根本不允許女子提出離婚,不但不允許還要受到懲罰。這樣的情況讓本來有意提出離婚的女人都不敢開口。主動提出離婚的女人越來越少。即使真的離了婚,這些女人還要面對父老鄉親背後的指指點點,日子也不好過。
如果說朱買臣、楊志堅的老婆提出離婚的理由不正當,有嫌貧愛富的嫌疑,那麼有正當理由提出離婚的女人能如願離婚麼?結果還是不能。
元朝時期,有記載說清平縣有個叫樊裕的人狀告自己的女婿偷盜,要求女兒和他離婚。清平縣有關部門卻以丈夫沒有休妻之意,妻子不能反棄丈夫的理由駁回了這一請求。即使是貴為宰相,也難以讓女兒離婚。北宋年間宰相向敏中的女兒臥病在床,女婿皇甫泌卻終日不在家,在外花天酒地,向敏中不得以向皇帝請求讓女兒和皇甫泌離婚。向敏中以為可以依仗皇帝的權威使自己女兒離婚,但結果卻不了了之。
現代人離婚程式極其簡單,倆人商量好了,到民政部門把證一換就算完事。然而這都是社會發展,法制健全的結果。在古代,最初的離婚都是口頭協議,到後來在法律上才有離婚的程式。
春秋戰國時期,如果是普通百姓休妻,只要請人到女方家,告訴女方家長把事情一說就行了。這“說”可是有講究的。雙方的說法要謙虛一些,要說是自己配不上人家的女兒,女方家長也會謙虛地說是自己的女兒不好。雙方謙虛來,謙虛去,就把離婚這事兒給敲定了。貴族的離婚過程也大同小異。如果雙方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那當初女方嫁過去的嫁妝定是為數不少,在離婚的時候,男方要把這些嫁妝還給女方。
由此可以看出,此時的離婚完全屬於個人的私事,雙方家長打個招呼就行了,無須經過官方認可,也沒有任何律法規定離婚的程式。
離婚列入律法是在漢代。當時的《九章律》規定離婚時男方要歸還女方的嫁妝。但具體有哪些程式,由於年代久遠已經無法考證。總之從此以後,官員要想離婚似乎都要請求皇帝或有關部門批准。
在唐代,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只要丈夫及雙方家長簽字,並經鄰居作證後,離婚就生效了。女方願不願意離婚都不在考慮的範圍之內。如果是女方要求離婚,那情況就要複雜得多。婦女首先要徵得男方的同意,並做出書面證明,然後再呈請官府批准,這才能離婚改嫁。如果丈夫失蹤或逃亡,婦女無法獲得丈夫的同意,則可直接請官方批准。這時,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官方手中,官*得理由充分,合法,就可以在丈夫缺席的情況下判決離婚。如果官方不想讓婦人離婚,那她只能等丈夫回來或守寡至死。
宋朝的離婚證書是由丈夫寫好後交給妻子,如丈夫不會寫字就用打手模代替。在古代,尋常百姓會寫字的人少,所以打手模的居多。到了元代,手模式的休書無效了,必須明立休書離婚才能生效。不過民間對手模的信任度還比較高,除了書寫文字外,離婚證書上的手模也是必不可少的。當然,如果雙方父母在世,仍需要徵得父母的同意,且休書也需要證人,最後經官方批准後才能生效。
休書的具體格式雖然各個朝代都有所不同,但大體上都沒什麼變化。在敦煌發現的唐代離婚文書中休書被叫做“放妻書”,內容大致是先擺清夫妻結合與分手都是前世的姻緣,應該好聚好散。丈夫還祝願妻子在離婚後能找一個更好的男人當老公。
離婚,不是誰都可以(4)
宋代離婚文書也是先將妻子猛誇一番,然後再說實在是兩人沒什麼緣分才分手,但也說不上誰怨誰的問題。最後也都祝願妻子能找一個更好的男人。文中通篇不提離婚的真正原因,完全將“君子絕交,不出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