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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條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八十二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檔案、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八十四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檔案:(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檔案;(二)公司章程;(三)經營估算書;(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五)招股說明書;(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

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四)認股人的權利、義務;(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認股書應當載明前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

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九十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儲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一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