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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透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稽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稽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

第九十三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五)驗資證明;(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