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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第五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有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六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洩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 國有獨資公司第六十四條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第六十七條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九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九條 國家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 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七十二條 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第七十三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透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七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五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