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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算組的構成因清算事由不同而異。根據《公司法》第189條、第191條、第192條的有關規定,具體情況如下:(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2)公司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由此可見,清算人選,有法定的(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但具體由哪種股東擔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選任的(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強制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至於“有關主管機關”之性質,《公司法》未作明示。

根據《公司法》第193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①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②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④清繳所欠稅款;⑤清理債權、債務;⑥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⑦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公司法》第198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218條)。

5.清算事務及程式

清算組在《公司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履行以下清算事務:(1)催報債權。根據《公司法》第194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17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應如何處理,《公司法》未予明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清償債務。清算組在清理完公司財產、編制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後,對公司債務進行清償。

(3)分配剩餘財產。根據《公司法》第195條第3款規定,公司財產按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由清算組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清算終結

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餘財產分配後,清算即告終結。根據《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按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條)。不申請登出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