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1.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含義
為了進一步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方便外國企業來華從事商業活動,《公司法》以專章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有關法律問題作了規定。
所謂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在此,我們必須明確的是,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既不同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也不同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派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雖然它也是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組織,但它僅僅代表其所屬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一定業務範圍的聯絡、諮詢服務工作,是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非經濟實體。而外商投資企業則實行獨立核算,一般都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既不是派出的代表機構,也不是分支機構。其組織形式多樣化,既有合資、合作,也有獨資;組織機構也較複雜,以董事會來管理企業。
2.外國公司的含義
根據《公司法》第199條第1款規定,外國公司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那麼,何謂外國公司呢?依據該條第2款規定,《公司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登記成立的公司。由此可見,外國公司的衡量以設立準據法和本公司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