們可能從未謀面,但所有交換的參與者都知道他們的名字。
大家想一想,知識是不是就具有“庫拉”交換的特徵?對牛頓定律,大家口耳相傳,不管轉手多少道,都會把它的發明權歸於牛頓,但每個人接受牛頓定律,都不會使這一定律的使用價值減少。因為牛頓定律不是商品,而是人類思想的禮品,所以雖可用於思想交流,卻無所謂等價交換。
在進一步的研究中,莫斯發現,古代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中,用於抵押的擔保物(相當於一般等價物),“這些東西雖是物,但又是有生命靈性的”,“這些補充性的擔保物以假想形式表現出的是人與人的靈性混為一談以及其相互的作用和影響”。“交換的東西從最初便有自己的個性和特性,它們不是沒有生命力的,這一點《查士丁尼法典》和我們今天的法律所確定的物的概念不同。首先,物被看做家庭的一員,拉丁語的‘家庭’既包括‘物’,也包括人。”
原始社會的禮品與現代社會的商品,根本區別在哪裡?
區別在於:原始社會的“產權”是“有機”產權,而商品社會的產權是“無機”產權。
有機的,是指是有生命的。原始人之所以認為物有靈性,實際是對事物聯絡的有機性的一種認同。他們不願把一物從它所依存的世界中的其他部分割裂開,成為孤立的“原子”。簡言之,在原始人眼中,整個世界都是一個有機體(類似孔德與斯賓塞提出的社會有機體論),這個天人合一的“人體”有經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