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的可能,只能恭恭敬敬遵守著三從四德,像對待神仙一樣供奉著丈夫,哪裡有什麼平等的樂趣可言?《孟子》中講過一個要飯為生的齊人,家裡有一妻一妾。妻妾二人發現她們依靠的“良人”原來每日靠乞討為生,“相泣於中庭”,可“良人”畢竟還是“良人”,妻妾不能炒他的魷魚,齊人仍然以主人自居,這樣的男女關係,有什麼味道?而《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與劉蘭芝夫婦互敬互愛,卻被禮法所不容,硬是拆散了鴛鴦,逼得一對愛人,一個“舉身赴青池”,一個“自掛東南枝”。可以看出,家庭與愛情是有著本質的衝突的。德國的社會主義者倍倍爾在《婦女與社會主義》中尖銳指出:
妻子自然可以和丈夫同床共枕,但是不能和他同桌就餐,她對丈夫不能直呼其名,而要稱“老爺”。她是丈夫的僕役。她絕對不能出現在人前……丈夫可以把她當作奴隸出售。
處在這種地位的婦女,能對丈夫產生髮自真情的愛慕嗎?更不要提《三國演義》中劉安殺妻來招待劉備的獸行了。
再一點,愛情是男女雙方個人的私事,而古代婚姻是整個家族的大事,往往不由青年男女個人來決定。婚姻首先考慮的不是感情,而是財產、權勢、門第的對比,婚姻更多地具有一種政治意義。所以家庭往往是利益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