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沒有什麼應保護的,否則就無法可言了。
而建設時並不違規或違法的,或許可以靈活處理,畢竟這是合法的建築,違法的只是銷售行為,至少房子的合法性應保護,而購買的物件不應保護,分清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也許就能找到解決的方式。
我個人認為在法律不能變更的情況下,也許可以用以下方法儘可能合理合法地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一、將建設時合法、銷售時不合法的小產權房全部依法沒收,歸政府所有。
二、為保護農民的集體利益,對沒收的合法建設的房子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的方式有多種選擇。
三、政府在總的用地指標中,用建設用地指標轉換,讓這些合法建設的小產權房在沒收之後變成有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大產權,使其用地合法化。
四、將這些房屋變成經濟適用住房或廉租房,用於當地的社會保障,省去了開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的麻煩,而政府也省了新徵地與建設的麻煩。
五、可以用政策性租賃或廉租的方式(政府定價)將這些房子交給農民組織管理,這樣可以合理降低補償費用,用租金作為農民的長期收益,解決土地被佔用後農民的就業與收入保障問題。
六、已購房的人並不能擁有合法的產權,為了避免引發大量的社會矛盾,那麼在沒收時可以用行政與經濟相結合的手段來合理解決:(1)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本來也無效和不受保護),在給農民集體的補償時扣除農民集體已收入的房款退還給購房人;(2)對於符合享受政策性租賃房或廉租房標準的家庭,將房款轉為長期租賃的費用,也可以用貼現的方式延長租賃期限;(3)用應享受該住房保障的人的後續資金轉換。
七、在徹底處理小產權房問題之後要嚴格管理,不能再出現此類問題。畢竟各地政府的財力有限,社會保障的範圍有限,不能用政府的財力為這種違法交易買單。
現階段政府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未能有效地建立住房的社會保障體系,那麼,政府恰恰可以利用清查整頓小產權房的機會進入市場,用行政管理的方式使其合法化。這樣既保護了原有購買人的利益,也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同時解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建設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問題。
我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我認為不應將這些房子全炸掉(違章違法建築除外),無論如何這是一種浪費。政府也不應該讓這種違法的交易繼續存在,更不應讓農民承擔風險與損失。光靠限禁的政策是不行的,最好的辦法則是讓小產權房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化,使其有利於社會的發展和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20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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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沒有強
許多記者打電話給我,主要是對北京市政府公佈的《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兩限商品住房用地佈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疑問,有的記者發來了提問的提綱,並附了《北京日報》對部分內容的摘要,幾乎所有的問題都集中在商品房建設區中要配套建設15%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兩限房)會對開發商產生什麼不利的影響。
為此我專門從網上查詢正式檔案的全文,以瞭解政府檔案的真正含義。
看完全文後,我認為這個檔案是北京市政府第一次正式公佈的全面考慮解決北京市戶籍人口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檔案。檔案的出臺充分說明市政府開始將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列入了議事日程,並開始認真地履行政府的責任。
整個檔案中既有對現狀的分析,又有對保障物件的需求、用地的情況的分析,同時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兩限房各自的建築面積、戶型、套數、供給的大概位置、交通狀況、配套條件等提出了相關意見。雖然檔案中沒有各種住房的分配方式(這本不是《規劃》應解決的問題),但起碼讓社會知道了政府在落實這些房源(專門面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給)。
讓我很不滿意的是,幾乎所有的來訪記者都沒有看重這一資訊,沒有人關注《規劃》對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福音,沒有人看重政府部門終於開始將注重經濟建設轉入了注重中低收入家庭的社會保障上。所有記者的提問都是想指責政府要求開發商在商品房建設區中配建15%的社會保障性住房,認為政府是在將責任推給市場和開發商,認為在商品房社群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與選擇,以及影響商品房社群的品質等。
為什麼媒體就不能從正面向民眾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