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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部分

始執行,而是採取了自上而下傳達的方式。顯而易見,要肅清納粹的影響,必須包括取消同他們的政治觀點有直接聯絡的那些改革。但並非他們所有的改革都是壞的;例如,1935 年的德國地方政府法令(鎮法令)

在許多方面是要不得的,但也包括一些符合現代行政思想的改革。凡屬納粹的東西是應當一掃而光呢,還是應當把好的留下來呢?應當建立什麼去取代已廢除的東西呢?恢復1919 年到1933 年存在過的政府體制就算對頭了呢,還是應當根據需要進行一些變革呢?應當由佔領國決定哪裡需要變革呢,還是可以讓德國人自己去自由選擇呢?使納粹黨有可能取得政權這一事實,說明了1919 年的體制是不能完全令人滿意的,很少德國人會贊成原封不動地恢復這個體制。的確,可以這樣認為:魏瑪共和國的失敗和第三帝國的興起是德國公共生活中存在著比較深刻的缺陷的徵候,而傳統的政府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對這些缺陷是負有責任的。果真如此,整個模式或許就需要加以改造。

對於英方內務和交通管理處的行政機構和地方政府分部來說,麻煩似乎在於德國人“不顧一切地考慮到效率,這種考慮導致他們為集中而集中,象綿羊般地服從於使少數追求權力的人得以飛黃騰達的獨裁政體的效率”。

與此適成對照的是盎格魯一撒克遜民主的精髓卻185 在於地方自治的傳統以及地方居民生氣勃勃地參與管理自己的事務。假如這種分析是正確的,傳統的德國體制若不觸動,那就會助長正需要予以消除的弱點,並與樹立政治是眾人之事這一觀念的其他措施背道而馳。那些對這方面要求改革的人並沒有忽視經濟因素的影響,但他們同時也的確相信:一個國家的政治性質可能受到它的各項建制的影響,而德國政府體制需要徹底革新這件事,正提供了一個機會,對德國政治活動的性質也許在長時期年產生有利的影響。為了支援他們的論點,他們指山了拿破崙引進德國的一些改革。

當然,有人在回答中可能爭辯說,一個國家的建制之所以採取現存形式,是自為倉些建制適應於在這個自家的人民中佔支配地位的特徵;階以,那些引進外國建制的企圖是註定要失敗的,因為這樣的建制只能發展來適應別的條件和具有別的特徵的人民。“不要因為日本人這樣做,就去把蕨的嫩芽燒來吃。適合於東方邊陲地區一些吃苦耐勞的種族的東西,不一定適合於你。”

引進德國的許多改革正是受到了過樣的批評,並在德國人重新管理自己的事務以後,大多被棄置一旁。然而,這種批評忽視了問題之所在而竟收到效果,未免太不花力氣了。如果有人認為,建制當然能夠影響政治生活,但又補充說,建制必須適應民族特徵(大抵在政治生活中表現出來),那末,他就幾乎等於說:用有意識地操縱環境的辦法去改變民族特徵,這種企圖是註定要失敗的;這樣,就很難看出,民族特徵到底怎樣才能加以改變。研究過這個問題的人,誰也不會否認:民族特徵——環境——建制——民族特徵這樣的關係是複雜的。然而、任何人只要不是採取完全宿命論的立場,準有可能對這個環節中的某一點施加有效的影響。德國的經驗也沒有駁倒這一點,因為186 實行更多的改革之所以失敗,可能正是由於所作的努力維持得不夠長久。

英國人和美國人的出發點包含在波茨坦協定第二節第九段中,要求把行政引向“分散政治結構及發展地方職責”;兩個佔領區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向更高一級前進的速度以及留給德國人責任的大小。如前所述,英國人和美國人的最終目標都是要創立一個生氣勃勃的由地方參與的自治政府的傳統,這個自治政府既要訓練在更高一級活動的政治家,還要提供一個核心,抵制任何有獨裁意向的中央政府。問題是怎樣在可資利用的短時間內去創立這種傳統。為此,英國人希望使地方議會在進入更高一級以前應儘可能長時間地獨立活動;美國人卻認為要容許自治政府很快地走完各個階段,以便德國人在外國監護人的督察下能有最大限度的實踐。英國人希望把他們本身發展的初期階段曾經歷過幾個世紀的程序壓縮成幾個月;美國人則指望透過幾年的反覆試驗就足以把民主政府的本能培養起來。英國的計劃制訂者有意避免把任何完全類似英國體制的東西強加於人。“我們堅持保留德國體制中一切我們認為能夠按照民主原則發揮作用的東西。。但我們要反覆灌輸英國地方政府的精神。”美國人傾向於把更多的責任留給德國人去制訂計劃,只是在那些計劃未能體現他們(象英國人那樣)認為是要點的時候才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