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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部分

(一)英埃的蘇丹委員會監督蘇丹人逐步建立自治政府;

(二)英埃委員會監督立法會議的選舉;

(三)從在蘇丹任職的埃及官員中間提名兩個埃及人為行政委員會成員;

(四)在蘇丹的埃及部隊將領出席行政委員,會中有關防務問題的所有會議;

(五)在三年內,繼續維持現行的行政制度,但可以延長。

6月4日,哈沙巴把該協議草案提交埃及參議院外事委員會,帶著有點抱歉的口氣說,政府同意他參加這次會談,只是為了實現蘇丹人得以管理其國家的工作中實際上也有份的那種願望;會談並沒有涉及蘇丹的根本問題。但是,外事委員會不接受這個說法,還是一致否決不這個協議草案,理由是任命到行政委員會的兩各埃及官員應擔任部長職務,而且,在行政委員會中埃及人只佔到兩個位置,那無論如何也是不夠的。

6月14日,英國政府宣佈,儘管埃及對此否決,但“他們不再能妨礙總督行使其任意決定權”而頒佈這項憲法改革法令。五天後,這個法令就正式頒佈了,而與此同時,埃及首相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推遲三週再對外事委員會的報告進行研究。“憲法改革法令作了如下規定:

(一)立法會議由選舉出來的六十五名成員,不超過十名的指定的成員,以及一些兼職的成員(即行政委貧會的成員和不是立法會議成員的副部長)等共同組成。在六十五名選舉出來的成員中,十名將在喀土穆、烏姆杜爾曼和其他城市中直接選出;四十二名將史南部蘇丹較落後地區間接選出;十三名將由南部三省的省議會選出。

(二)立法會議選出的領導人將成為事實上的總理。總督在任命其他蘇丹人部長以及人數不超過十二人的蘇丹人副部長時,應考慮其意見。

(三)行政委員會由十二至十八個成員組成,其中蘇丹人不少於半數,包括:

(1)立法會議領導人,以及其他部長和副部長;

(2)總督所任命的兼職人員不超過內政部長、財政部長、司法部長和總司令等四名;

(3)總督根據任意決定權所任命的人員事多三名。

(四)總督仍保留如下一系列的權力:

(1)任命和罷免部長或副部長;

(2)“為了蘇丹的良好的政府。。如有必要”得否決行政委員會的決議;

(3)解散立法會議和指導舉行新的選舉;

(4)否決立法會議對議長的遴選;

(5)行政委員會所制定的法律提案,如立法會議不予透過,則總督得釋出法令代替立法;

(6)規定何者系立法會議不得立法的保留事項,即憲法、共管、對外關係和蘇丹國籍等;

(7)規定何者系立法會議(除非行政委員會同意)不得立法的特別事項,即防務、貨幣以及宗教和少數民族的地位等。

一位負責的蘇丹人評論這個憲法說:對於蘇丹的民族主義來說,不管總督所保留的否決權是多麼令人討厭,它卻是1899年共管協定的直接後果,並且這些權力必須在徵詢了英埃兩國政府意見之後才能行使,所以事實上也是受到憲法規定的限制的。1947年11月埃及的反建議,使憲法公佈的日期推遲了,但這件事也帶來了好處,郎立法會議的許可權擴大了,並且行政委員會中階蘇丹人員也有了保證——應當是負責的部長,而不是象原建議那樣,僅僅是副部長。

埃及報紙現在把蘇丹政府企圖讓蘇存人參加政府的方案嚴厲地批評為“帝國主義的陰謀詭計”。蘇舟的親埃政黨命令他們的追隨著抵制立法會議的選舉。但是,對於這次抵制運動將會使選舉無法舉行的那種樂觀推測,《金字塔報》則抱著懷疑的態度。(它說)在這種情況下舉行的選舉一律無效的那種論點,毫無實際價值。

1948年11月15日投票那天,親埃政黨進行搗亂,結果有十個人被打死,一百多人被打傷。在十個直接投票選舉的城市選區,估計只有百分之十八的選民投了票、多數席位被獨立陣線成員佔去。但是、投票人數這麼少,是由於親埃政黨的抵制呢,還是由於大部分選民政治上普遍的不成熟呢,這點還不清楚。這因為,正如歐內斯特·貝文後來所指出的那樣,在1950年埃及的普選中,“據瞭解,開羅大約只有百分之十五的選民投了票”。一方面,埃及政府兩年後聲稱,蘇丹的最重要的多數宗教教派都是支援“尼羅河流域的統一”的,而且,畢業生大會的選舉和城市的選舉,事實上也是對它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