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不可能單純地透過選舉制度就遴選得出來,也許最好是由分正的官員加以推薦。即使如此,擴大建議中的立法會議的權力一事也是值得研究商榷的,除非立法會議的成員事實上是整個國家的代表而不僅僅是城市受過教育的階級的代表。因此,埃及必須說服英國和蘇丹雙方,使它們相信埃及是真心實意希望蘇丹人民負起行政管理責任的。
1948年1月,英國政府建議埃及政府任命英埃雙方有關憲政實施問題的非官方權威人士,在與蘇丹政府專家協商下,以有代表性的蘇丹人士意見作為參考,來研究蘇丹政府的建議。但是,埃及報紙則以子在蘇丹建立專政的陰謀”之類的種種標題來對待該建議的發表。埃及內閣並於3月1日一致否決了該建議。3月9日,據報道說,北蘇丹諮詢會議討論了有關該立法會議和行政委員會的法令幕案後,一致建議蘇丹政府應使這項立法儘早生效。
在5月初,埃及政府收到英國政府的新建議(認為滿意。5月10日,建立了一個以埃及外交大臣(艾哈邁德·穆罕默德。哈沙巴)和英國大使為首的英埃委員會,來審查蘇丹的憲政改革問題。在三個星期內,他們就下列各點達成了協議,
(一)英埃的蘇丹委員會監督蘇丹人逐步建立自治政府;
(二)英埃委員會監督立法會議的選舉;
(三)從在蘇丹任職的埃及官員中間提名兩個埃及人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