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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部分

為盟國委員會業已批准。既然在這方面和其他一切方面盟國委員會作出決議時仍須取得一致同意。因此新協定中規定的任何不屬於立憲性的措施,即使得到佔領國中一方的批准,也不能再對它正式宣佈反對。

當然這是協定中最重要的一條規定。但除此而外,更進一步具有重大意義的是放寬了管制。第四條規定,除少數情況外,盟國委員會應消除一切“對奧地利內部人員往來、貨物運輸及其他交通方面尚存的限制”,這樣一來,佔領區的界線就可以視為“各國高階專員職權範圍的界線和佔領軍駐地的界線”了。此外,還允許奧地利政府組織一個管理關稅和疆界的機構,盟國本身要儘快地把一切關卡和管制旅行的職能移交上述機構,但不得妨礙佔領軍的軍事需要。協定宣佈奧地利政府可以自由地與聯合國家政府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但與其他政府建立關係,則必須事先得到盟國委員會的認可。

佔領國只有在這樣一些領域內特別保留其權力,可以採取直接行動,這些領域就是有關非軍事化,保護聯合國家或其僑民的財產,管制流亡難民,在奧地利本身建立管制措施前對進出奧地利的旅行予以管制,以及追查和逮捕四國中任何一國所需要的人員或國際法庭所需要的戰犯等等。除了這些領域,以及為了維持法律與秩序和保證貫徹盟國委員會的指示的比較全面的目的之外,在一般情況下,委員會只是透過奧地利政府或其他適當的奧地利當局來行動。新協定還在第一條中規定奧地利政府的權力血擴大到整個奧地利,但奧地利政府及其一切下屬機構都應執行盟國對奧委員會下達的指示。

事實上這並不是一項重要的限制,因為委員會不經過一致同意是不能發出任何指示的,而自此以後,能夠取得一致同意328 的問題,則為數更少。一方面三個西方國家都把新管制協定解釋為是要儘可能給予奧地利政府以廣泛而充分的權力,因此都木願意採取任何二種好象沒有必要去侵犯那種權力的措施。另一方面,蘇方則持有相反的看法,而且實際上是在試圖限制新管制協定所給予奧地利的自由。蘇聯當局的態度當時引起了某種驚訝,的確有人在猜測蘇聯人簽署新管制協定時也許是沒有充分了解其含義。但根據英方領導成員的訊息,蘇聯副高階專員熱爾托夫將軍在新協定簽署前本來是反對第六條第一款的,其確切理由是不難想象的,即所謂“我們還在睡覺,法律就已生效”。在莫斯科,協定的全部含義說不定是慢慢才被理解的,儘管看來未必如此。但不管怎樣解釋,蘇聯的簽字顯然被認為是一個錯誤,因為蘇方在8 月份透過執行委員會向盟國委員會提出兩份特別針對第六條條款的檔案。

第一份檔案談的是立憲性法律的定義問題,這是執行委員會致總理函件的草稿裡提到過的。蘇方認為,5 月31 日執行委員會所透過的那個有問題的定義,事先沒有送交盟國委員會審批,因此在法律上無效。實際上委員會中所有三個西方國家的成員都記得盟國委員會早就討論過定義問題,並特別同意由執行委員會把它擬定出來。西方代表指出,這一定義在5 月31 日被採納後當即成為新管制協定的基礎,而現階段蘇方卻加以反對,這說明他們是想取消協定中的一部分內容。

蘇聯的第二份檔案是關於新管制協定如何實施問題。這一檔案的內容是要獲准使一項決議得以透過,使盟國委員會得以“保留其原先控制奧地利各部的職權”。並“按新管制協定的條款來實行管制”。當然,這等於是違背新協定的整個精神。盟國委員會中的其他三國成員都直率地指出了這一點。

由於他們聯合反對,第二份檔案未予討論。329 蘇聯在盟國對奧委員會中的實際做法是對一致同意的決議在字面上做文章,而不堅持那種顯然經不起一駁的錯誤解釋。什麼構成立憲性法律,什麼不構成立憲性法律,這是蘇聯代表所孜孜以求的問題。雖然他們想使執行委員會5 月31 日決議無效的企圖未獲成功,但在9 月27 日盟國委員會討論奧地利政府的“貨物運輸法”時,他們又進一步施展手法了。9 月20 日,這個法案提交執行委員會,西方三國成員已經同意,蘇方成員卻提議加進一條,使法律不能適用於“屬於佔領國的財產和貨物”。西方三國成員指出,佔領國的財產和貨物問題在新協定中已經得到了保障,而且這項法律不是立憲性的,所以應按“三十一天規定”

於9 月23 日生效。當時蘇聯代表宣佈他們保留在自己佔領區內不實行這一法律的權利。9 月27 日,這項法律提交盟國委員會時,蘇聯高階專員再次表示同樣的態度,所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