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592部分

的目的在於減輕農民特別是佃戶的確苫,讓耕地的人有機會佔有土地,並在比較公平的基礎上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在和田博雄(他後來任經濟安定部長官)被任命為農政局局長以後,第一次把一個強迫將土地轉讓給佃戶的計劃提交內閣審議。1945 年12 月9 日,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出一項指令,要求根絕“那些長時期以來損害土地結構的惡弊”。這項指令還要求在三個月年提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一個規定把土地轉讓給耕種者的計劃。此後不久,內閣頒佈了一項新的法律,要求地主把超過十至十五英畝的地產都賣掉!頒佈這一法律,或許是想採取迅速的行動,以防盟軍最高統帥部發布更為嚴峻的命令。1946 年4 月,日本政府按照盟軍最高統帥部的指令,擬訂了一個比較詳細的計劃,提交盟國對日委員會審議。盟國對日委員會對日本政府這一計劃的主要反對意見是:(一)將大至十二英畝半的土地歸入免於轉讓之列,這就實際上意味著只有百分之三十的土地會受到土地改革的影響;(二)其他一些關於例外的規定,使人很有可能逃避土改;(三》行政機構臃腫,不能保護農民的權益;(四)對農民要求的初期信貸數和現金付款數定得太高。於是,盟國對日委員會對於土地改革綱要的批評意見,連同盟軍最高統帥部的具體建議,一起提交給吉田內閣考慮。

經盟軍最高統帥部不斷施加壓力後,在1946 年10 月終於制定了兩項關於土地改革的法案。第一項法案規定了可以轉讓給新主的土地和實施轉讓的方法。這項新法律規定“不在鄉地主”必須將他們所有的土地都出售給政府;在土地上居住的非耕種者可以保留二英畝半,在土地上居住的耕種者所保留的土地應限於七英畝半——

北海道除外;在北海道的上述兩種人,可以允許他們保留四倍於基本額的土地。原租佃的農戶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可以一次付清地價,也可以分期付款,分三十次付,出百分之三點二的利息。土地的售價,水稻田規定為其租金的四十倍,旱地則為其租金的四十八借。政府既充當買地代理人,也充當賣地代理人。成立都、道、府、縣和國家的土地委員會;由選出同等名額的地主和農民組成,

負責執行土地改革綱要。第二項法律是根據1938 年的“土地調整法”修訂而成,這項法律禁止地租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並要求此後租地都要訂立書面租約。新法規透過以後一個月,土地改革綱要就開始實施了,但是必須先進行廣泛的教育,使大家認識新綱要的重要性和意義,才能希望綱要生效。

據認為,這一綱要在三年內執行完畢後,可以使三百萬名部分租地或全部租地的耕種者獲得五百萬英畝的土地。盟軍最高統帥部的一項官方宣告曾說明這項新法律的意義,說“它是日本在建立一個經濟上穩定、政治上民主的社會的過程中,迄今為止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這一綱要將在這裡制定這樣一項基本政策,即耕種土地的人將獲得其自身勞動的收益。”

但是,在土地改革綱要貫徹執行時,有些弱點就變得很明顯了。首先,通貨膨脹使政府為購買土地而支付的代價等於沒收。土地售價是以1937 年確定的地價為根據的,所以地主所得到的最高價格是每英畝三千九百十二日元。據估計,這筆款子相當於一年農作物收成價值的百分之七。因此,地主不願意同政府合作,來執行土地改革綱要。全國農業協會是由地主控制的,它把它的許多有勢力的成員安插到各個土地委員會。據估計,這些委員會中有一半是未經選舉競爭就組成的。而且,有許多農民還不知道根據新法律他們可得到的權利,因而遲遲不去購買那些他們可以買進的土地。事實上,到1947 年8 月底為止,政府已買進了一百五十七萬五千英畝土地,也就是應該轉移的土地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但是佃農到這時為止只買進了六萬英畝,即不到政府買進的數額的百分之四。因此,在佔領的第二年年底,才開始將新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轉移給佃戶——這原是土地改革綱要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農業人口已經得到了通貨膨脹的好處,因為糧食產品的價格已經上漲。甚至不購買土地的佃戶,也得以免除了過去不堪忍受的地租負擔。

假使土地所有權能按照新的土改綱要的規定實行轉移,那麼農民會有希望在將來避免那種負債一天比一天重的處境。

(三)勞工運動與改革

上文已經提到日本勞工組織的突然興起,也提到計劃中的總罷工在1947年2 月所造成的危機,還提及勞工在政治方面的影響。正如戰前日本的情況一樣,盟國佔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