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德國軍備與戰時生產部接過去了,後者直接向有關工廠定貨。為了使這種制度更為有效而採取的進一步措施是:從德國派出專家代表團到被佔領國家,甚至盟國去,就組織生產的問題充當顧問,並設立機構來監督德國本國製造的軍械所用的零件和附件的生產。
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德國人並不滿足於僅僅進行間接的控制。的確,德國公然叫囂的戰爭目標之一,是德國應當加強它對外國工業的控制。甚至在戰前,德國的商行就已經從事於滲入歐洲工業的活動,特別是在東南歐,而戰爭的爆發和隨後德國控制的領土的擴張,更大大方便了這項計劃的實現。
德國經濟政策的目標之一,是加強德國對外國企業的影響。現在還看不出,和約是否會涉及股份過戶等問題,以及和約會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但是現在應當抓住一切機會,使德國經濟甚至在戰時也有可能從被佔領國家獲得重要的物資,並防止有任何會使上述目標比較難以達到的措施。
於是德國工業便開始大大擴張其參預程度。在整個歐洲,德國政府機構、德國銀行和私營商行通力合作,對越來越多的外國商行取得了控制,它們所用的方法,從不付代價或賠償公開沒收產業到所謂“正常的”金融措施,各各不同。直接滲入的程度,一國和另一國也大不相同,在東歐合併區和被佔領國家內,甚至在東南歐的某些衛星國家內,都比在西方佔領區內要全面得多。
控制外國企業的最直截了當的辦法是立即沒收,或在戰爭期間暫行代管。暫行代管雖然在理論上只限制廠主處理其產業的權利,並不取消其所有權,但是實際上卻等於沒收,因為廠主通常不能參預公司的管理或參預分紅,他們收回產業的唯一希望是寄託在佔領國的戰敗上。
沒收工作進行得最普遍的地方是在蘇聯。德國政府在那裡宣佈自己是蘇維埃國家的繼承者,從而是所有國家財產的主人。根據最初的幾道法令,德國專員在各自的地區內承擔起民政管理的職責,這些法令宣稱:“德國的民政機構對……蘇聯及其加盟共和國、公共團體、協會、附屬機構的動產和不動產連同所有的債權、股份、權利、利益按照它們在1941年6月20日的情況,予以接收”。被接收的產業不僅包括蘇維埃國家的產業,而且包括共產黨和所有其他政治團體的產業。這宗產業被接收以後。就交由德國專員任命(必要時也由德國專員罷免)的託管人員管理。經濟方面的總的指導工作,則委託給一系列官辦的壟斷公司(東方公司)去辦理,這些公司是由德國的中央計劃當局會同作為德國中央當局代理人的德國企業的社團組織創辦的。個別的德國商行也被吸收入這個結構,以執行官方規定的工商業任務。1942年9月,由於採用了“專利商行”的方法,這些商行的地位完全得到了承認。這些商行是德國的工業企業,東方佔領區的商行就在託管的基礎上交給它們管理。德國商行將委派經理和技術人員,並投入機器、工具和物資。開頭,它們是為“適當的報酬”而工作的,但是工作效率較高的商行隨後便獲准租下它們擁有託管權的那些工廠,並且得到暗示,戰後它們可以獲准立即把那些工廠收買下來。在這些專利商行中,著名的有這幾家重要的德國企業:赫爾曼·戈林工廠、曼納斯曼和西門子。
在波羅的海國家裡,德國人採取了大體相同的步驟,雖然在接收產業上,有兩種例外。一種是手工業、小工業企業和零售商店,它們可以仍歸本國業主所有,只要這些業主為人誠實,業務上也可靠的活。另一種是農林企業。作出這項決定的原因是,蘇聯在該地區推行國有化的程度使德國尚不可能採用託管的方法,同時這些經濟部門也沒有一個有利可圖到足以吸引德國私營企業的地步。可是,除了這些次要的例外,德同人儘管大吹大擂,說要把俄國人收歸國有的產業發還原主,卻沒有作過什麼努力去把這一計劃付諸實行。
在總督轄區、南斯拉夫、波蘭的合併區、阿爾薩斯…洛林和盧森堡,他們也進行了廣泛的沒收和代管。例如,在總督轄區,1939年11月15日的一道法令規定沒收前波蘭國家的產業,而在波蘭合併區,一家德國公司——東方信託股份有限總公司——專門成立起來,無償地奪取波蘭人的產業,再把這些產業三文不值二文地“賣”給德國人。
在所有淪入德國控制下的地區,猶太人、敵國國民和那些據認為繼續擁有產業將不利於實現德國目標的人的產業,都由德國接管。由於對這些條款所作的解釋漫無限制,德國人可以擁有的產業便大大地增加了。例如,一個企業被認為是屬於猶太人的,倘使其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