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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1部分

或承租人是:

(1)猶太人,或

(2)同一個猶太股東合夥,

(3)有限合夥關係,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是猶太人,或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為猶太股東所有,或其中的經理是猶太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猶太人,或

(4)法人團體中的董事長或經理是猶太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是猶太人。

對德國敵人的產業採取行動的範圍也同樣漫無限制。例如,賽斯…英夸特於1940年7月4日對被佔領的荷蘭領土頒佈的一道法令,就包含有下面這一段話:“凡是曾經幫助或正在幫助,或者據認為將要幫助反對德國人和反對德國的活動的個人或團體,其產業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沒收。”

在控制了工業企業以後,德國人著手任命一些在執行他們的指示方面可以絕對信任的經理。不過對不曾沒收的企業也指派了一些督察。這些企業是德國人認為管理不善,管理工作不合格,或者據認為對德國的作戰關係十分重大的。委派的專員(Betriebsbevollmchtigte)不是定居在被佔領國的德國僑民,就是加入納粹組織的當地人,再不然就是從德國去的德國人。他們通常從事於工業企業的一般監督工作,而不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可是他們能夠獲悉業務情況、工藝秘密、生產計劃等等。1940年2月1日,駐比利時和法國北部德軍司令官釋出的一道命令說明了這類專員的任命和權力:

第一節

1。為了保護工業生產,軍事司令官或由其授權的機構得向工廠委派專員。這些專員只能是個別的人。他們可以隨時被召回。

2。專員向委派他們的機構領取委任狀及有關任務的指令,並有責任認真執行任務和保守秘密。

第二節

1。專員必須負責使他管理的工廠開工或生產,以便按照計劃執行命令,以及採取一切措施提高工廠的生產力。

2。專員還必須對外人的參觀作出決定。

第三節

1。專員的活動不得影響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的管理工作和陳述意見的權利。但是業務管理部門必須聽候專員檢查工廠和業務活動以及業務記錄,必須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情況,並必須遵照專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所作的指示。專員有權參加一切業務會議和廠經理的會議。

2。專員無權充作廠方的代表。

第四節 委派專員所支出的一切費用一律由廠方負擔,但委派當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付給專員的報酬由委派當局予以規定。 德國對歐洲工業的控制,透過一些可以說是比較“正常的”方法進一步有所擴大。這些方法是:在外國企業中獲得股份以抵償付款;巧妙地運用少數股權;創辦混合公司;以及設定分支工廠和機構。但是,儘管所用的方法表面上可能同正常的商業慣例很相似,結果卻一點也不正常,因為德國充分利用了它的統治地位來達到它的野心,根本沒有履行它的義務。這些“正常的”方法主要用於西部佔領區和東南歐的盟國,因為德國人在那裡大體上寧願使用其他的方法去取得工業企業的所有權,而不願使用沒收和代管的方法。

德國資本在外國投資的範圍,不論在購買原有的股份方面,或是在增資以便獲得控制權方面,一國和另一國都大不相同。例如,在丹麥,德國人就沒有投入多少資本,而在荷蘭,可能由於取消了匯兌的障礙,資本的滲入就很可觀。在東南歐,德國的國外資產有了重大的擴張。法國、比利時和荷蘭的資本有相當數量是投在這個地區的,德國人認為佔領西歐是使他們可以接過其他西方國家原先把持的地位的機會,並使他們可以鞏固他們對一片向來很感興趣的地區的控制。在所有被佔領的國家內都透過法令,禁止未經許可擅自出售外國證券,從而使德國人到他們樂意的時候便可以放手接收這些股份。德國地位的強大,可以從下面這件事體會到:德國所垂涎的那些企業的股東面臨著這樣的抉擇,不是按照買主所定的價格由他收購,便是無償地被公然沒收。南斯拉夫的博爾銅礦公司,就是德國以這種方式接收過去的企業中最突出的例子。這些銅礦原先受到巴黎米拉博銀行的控制。後來為普魯士國家銀行接收過去。

為了加強德國對工業的控制而使用的其他方法,採取了下列幾種形式:強迫商行增資,這筆額外的資金由德國人認股,從而使他們能夠左右公司的經營管理;創辦混合公司,例如法蘭科洛(法國染料企業),其資本由伊·格·法本公司(百分之五十一)和法國各商行(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