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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部分

關於在被佔領國家內應當奉行的經濟政策的主要方針,也是由負責在德國本土作出類似決定的那些機構,即由四年計劃辦公室、軍備與戰時生產部、經濟部、德國最高統帥部戰時經濟處和糧食與農業部制訂的。這些政策的日常執行工作,主要是交給地方當局——軍事當局或是民政當局——去辦理。德國透過的法令,通常並不總適用於被佔領的國家,因此地方當局遇有必要,不得不頒佈內容相似的法令,以使各項規定同德國實施的法令相一致。

事實上,德國各個中央機構和商業社團組織的許多部門都參加處理被佔領國家的經濟問題,低一級的協調工作就是透過這樣實現的。此外,德國中央政府還設立了許多特別機構,專門處理被佔領國家的事務。協調德國境內和被佔領國家各地工業政策的最重要的機構是軍備檢查指揮所,對它們的管轄權1942年由最高統帥部戰時經濟處移交給了軍備與軍火生產部。在所有那些擁有重要工業設施的被佔領國家中,都成立了軍備檢查所,其職責是利用被佔領國家的工業能力,監督作戰物資的儲存,控制為德國工作的商行,並在德軍萬一撤退時,監督重要物資和機器的轉移。在成立軍備檢查所以前,戰時經濟與軍備處所屬的一些經濟工作隊和突擊隊先採取了一些預備性的措施。這類工作隊是由受過各種經濟任務專門訓練的人員組成的,他們附屬於軍隊的最高司令部,同戰鬥部隊一起開進新徵服的地區。他們的主要任務是:查明和保護重要物品和機器的供應,推動或恢復那些產品對於德國作戰十分重要的工廠的生產。在佔領區——以區別於合併區——另一項任務是把德國所需要的任何物品或機器安排停當,以便運往德國。這些任務的規模可以從1940年5月底發給當時駐紮在安特衛普的“J經濟工作隊”的指示中看出,該指示說:

它們的任務是,在其負責的地區內迅速而全面地瞭解缺乏和配給的物品(原料、半成品、石油等等)以及對國防至為重要的機器的情況,並對這些物資提出正確的統計報告。……此外,經濟工作隊還有責任準備,並根據集團軍的命令,動手將缺乏和配給的物品、石油以及最重要的機器運走。這些任務就是經濟工作隊的專責。

輔助協調被佔領國家內經濟政策的其他機構,有設立在西方各被佔領國家內協調德國採購工作的中央定貨局,以及設在國外的各個德國商會。這些商會的設立,是為那些希望將活動範圍擴大到被佔領國家內的德國商行充當情報中心的。

在德國佔領下的所有國家中,並沒有採用任何一致的管制機構。使用的特定管制方式主要取決於每一被佔領國家在新秩序中最終將佔有的政治地位。大致說來,它們可以分為三種主要方式:一種應用於依法已經併入德國或者最終可能預定要併入德國的地區;一種應用於指定為“殖民地的”地區;最後一種則施行於西歐各被佔領國家。後面的兩種將在下文談及,至於第一種,我們只要提一下它已經完全併入德國的行政機構,也就行了。

德國改組歐洲的長期計劃,不僅準備把一些地區併入德國的版圖,而且準備永遠佔領另一些地區,把它們或是作為附屬地,或是作為進行殖民擴張的地區。在這些地區裡——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國、佔領下的蘇聯領土和所謂波蘭總督轄區——德國人對經濟生活直接進行管制,以便使各該地區的經濟同德國的經濟相一致,並從德國的觀點看來,保證各種生產因素能夠最好地加以利用。在東南歐被佔領區,儘管並未設想對它們永遠加以佔領,但其經濟體制卻被置於德國的直接管制之下。

雖然所有這些國家的經濟生活都同樣受到德國的直接控制,然而控制的程度卻大不相同。例如,在保護國,仍有相當行政權力留給當地政府,而在佔領下的蘇聯地區,整個政府機構實際上都遭到更換,甚至不重要的職位也由德國人擔任。

德國人在保護國建立了雙重形式的行政管理。捷克人可以處理經濟管制的大部分瑣細工作,並負責——幾乎毫無例外——執行各項經濟措施,但是這一切都是在德國人的直接監督下,有時還在他們的直接管制下進行的。根據1939年3月16日那道法令的條款,保護國將是自主的和自治的,將“在保護國範圍內同德國在政治、軍事和經濟上的重要性相一致的情況下,行使其主權”。然而,德國保護長官可以“反對勢將損害德國的各項措施,並在萬一發生危險的情況下,頒佈共同利益所需要的法令”。德國的權力還進一步獲得加強,由於它控制了運輸和郵電系統,控制了保護國的對外經濟關係,並把保護國納入了德國的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