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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部分

交關係的話,他無疑會給予它更多的報酬的。這意味著,提到保加利亞在新秩序中的作用時,德國宣傳的重點不得不放在德國和保加利亞的經濟和文化合作上,放在親德派人士在保加利亞政治生活中正起著的作用上,而不放在可能犧牲蘇聯而作出的領土調整上。

至於芬蘭,希特勒也不得不接受這一事實:它同盟國方面的一個主要國家(指美國)仍然保持著外交關係,而且象中立國的記者指出的那樣,芬蘭同德國之間並沒有什麼正式的協定,只是由於對一個共同敵人開展鬥爭而必須進行切實可行的合作。雖然如此,根據作者寫本文時(1953年)業已掌握的證據來看,希特勒的確非常重視北方的這個盟邦。在1941年12月11日向國會發表的演說中,他在讚揚各衛星國時特別提到了芬蘭,並在1942年6月專程去芬蘭進行訪問。

就德國同各衛星國的關係而言,軍事合作或許並不那麼突出(有時候的確非常脆弱),最能說明問題的大概倒是希特勒所採取的兩個步驟:第一,“保護”軸心國內的日耳曼人,第二,在德國試圖“徹底解決”猶太人“問題”時,保證使這些國家同德國合作。關於日耳曼人的問題,德國的政策是:堅持這些日耳曼人可以享有自己的法人團體,有權成立自己的地方政府,制訂法律以維護他們的日耳曼民族精神,參加武裝黨衛隊和德國其他軍事組織,以及一般說來,同德國當局保持它可能要求他們保持的那種關係。例如,斯洛伐克是1939年“戰爭爆發時手持武器參加德國方面作戰”的第一個衛星國。在那裡,德國僑民團體的領袖弗朗茨·卡馬辛便同裡賓特洛甫經常保持聯絡,裡賓特洛甫就用他作為非正式的德國專員。卡馬辛在瓦解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的過程中曾經起過重要作用,他對於自己是德國特務一事也從不隱瞞。根據1940年7月21日的斯洛伐克立憲法令,在斯洛伐克的德國人將由一個國務秘書處來代表。1940年5月,據宣佈,他們是一個自治團體,除斯洛伐克政府徵收的各種賦稅外,有權徵收自己的賦稅(Volkssteuer)。在克羅埃西亞,根據1941年6月21日的克羅埃西亞國家法和同年10月隨後公佈的一些法令,德國僑民團體也獲得了自治團體的各種權利,其結果是:(1)他們的領袖布拉尼米爾·阿爾特加耶爾博士成了國家行政長官,在日耳曼族人的所有內部事務方面擁有最高權力;(2)日耳曼族人的文官都宣誓既效忠於希特勒又效忠於德國佔領下的克羅埃西亞的首領帕韋利奇;(3)日耳曼族人可以按照納粹黨的儀式懸掛德國國旗,唱德國歌曲,穿制服和行納粹黨的敬禮。在羅馬尼亞,德國僑民團體的地位,是在1940年8月30日簽訂維也納議定書時由裡賓特洛甫和羅馬尼亞外長馬諾伊列斯庫簽署的一項特別議定書規定的。後來,這項議定書又由一個協定和一項法令加以補充。前者是1940年10月6日由安東尼斯庫與僑民領袖安德烈亞斯·施密特簽訂的,後者則是同年11月21日使僑民團體成為自治團體,並授權給它頒佈自己法規的一項法令。象在克羅埃西亞一樣,僑民團體的成員被迫既向當地政府(所謂“羅馬尼亞軍團國”)宣誓效忠,又向希特勒宣誓效忠。在匈牙利,僑民團體的地位也是由維也納議定書籤訂時簽署的一項特別議定書規定的。這項議定書賦予當地的德國人毫無阻礙地保留他們民族風俗的權利,並允許“匈牙利境內德國人民族同盟”在弗朗茨·巴施博士的領導下,有權決定哪些人可以被承認為僑民團體的成員。日耳曼人將有自己的德國學校,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將有適當的人數參加。可是,同其他衛星國家的日耳曼人享有的權利比較起來,匈牙利境內日耳曼人的權利仍然受到嚴密的限制。他們沒有獲得法人團體的地位,他們領袖的權力也不能同斯洛伐克、克羅埃西亞和羅馬尼亞僑民團體領袖的權力相比擬。地方當局禁止他們在國旗旁邊懸掛“萬”字旗。在匈牙利議會的辯論中,議員們常常流露出對日耳曼少數民族領袖們敵對的情緒,而在種族上屬於日耳曼族的人們,大多數又都拒絕參迦納粹黨控制的僑民團體。

象日耳曼人那樣,猶太人也成為德國干涉衛星國內政的一種藉口。1941年12月,外交部主管“德意志領土”司的副國務秘書路得起草了一份備忘錄,指出在“徹底解決”猶太人“問題”方面德國的計劃究竟要求各衛星國參加到何種程度。根據路得的意見,猶太人“問題”的徹底解決只能透過下列方法:

1。將居住在德國及克羅埃西亞、斯洛伐克和羅馬尼亞的所有猶太人押送到東方去; 2。將佔領區內已經喪失公民權的所有德國猶太人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