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3。將所有塞爾維亞猶太人押送出去; 4。將匈牙利政府移交給德國的所有猶太人押送出去;5。向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克羅埃西亞、保加利亞和匈牙利等國政府發表一項宣告,說明德國準備把居住在這些國家的猶太人押送到東方去;6。促使保加利亞和匈牙利兩國政府制定類似紐倫堡法令的法律; 7。勸說歐洲其餘各國政府頒佈有關猶太人的法律;8。並象以前那樣“自覺地”與蓋世太保“合作”以執行這些措施。
有一時期,納粹當局顯然妄想起草一份有關猶太人問題的共同條約,要求防共協定的所有簽字國予以簽署,從而使他們的“徹底解決”計劃對各衛星國都有約束力。可是,這項計劃似乎遭到了反對,因為義大利、西班牙和匈牙利都不願意對這種多邊的諒解承擔任何義務。因此,德國最後決定對各衛星國分別施加壓力,迫使它們一個個同德國簽訂雙邊協定,允許德國人把這些國家的猶太人押送出去。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匈牙利還是拒絕聽從德國人的號令。為了要澄清有關“徹底解決”建議的許多問題,納粹於1942年1月20日召開了著名的“萬湖會議”。在會上,海德里希發覺不得不指出,儘管“在斯洛伐克和克羅埃西亞,這項問題已經不再有什麼困難了”,儘管“羅馬尼亞也已經委派了一名主管猶太人事務的專員”,在匈牙利“卻仍有必要在不久的將來迫使該國政府接受一名關於猶太人問題的顧問”。但是,事實上,正象裡賓特洛甫的特使費森邁爾於1943年4月和12月兩次訪問布達佩斯回來後不得不彙報的那樣,外交上的任何威脅都沒有能促使匈牙利人改變態度,事實上匈牙利押送猶太人出境的工作直到1944年3月德國人佔領該國後才開始。
第三章 黨衛隊與新秩序
如果我們不提黨衛隊在新秩序的籌劃和組織方面所起的作用,這篇概括的研究就不是完整的,因為黨衛隊對那個議論很多的(即使是多少有些模糊的)政治概念的形成無疑起著極其重要的獨一無二的影響。的確,我們甚至可以說,希特勒的歐洲主要就是黨衛隊的帝國。元首本人特別讚賞地看待這一帝國,就因為它體現了那麼許多他自己的思想和原則,可是象我們往後即將看到的那樣,這一帝國也是佔領區內民政和軍政機構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時常徒勞地盡力加以反抗的。由於這個原因,一般很難把德國大空間的歷史同黨衛隊的歷史和它的政策與活動分割開來。
黨衛隊的登場一點不是因為它在國家和納粹黨的結構內享有特別有利的地位,而是因為它在初期就具有許多有利的條件。有好多年,黨衛隊一直獨斷獨行,成了國中之國,象波森軍區司令官佩策爾將軍早在1939年11月就很有理由抱怨的那樣。希特勒為了獎勵黨衛隊“在1934年6月30日事件”中立下的功勞,不僅把它提升到了“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結構內一個獨立組織”的地位,而且還容許黨衛隊的官員象蓋世太保的特工人員那樣,實際上不受正常的德國司法機關的管轄。黨衛隊遇到可能的時候,總避免透過正規的國家和黨的機構發揮作用。它從一開始就保有自己的情報體系,而且在很早時期這個情報體系就成了納粹黨和它的各個組織的唯一情報機關,後來還取代了正式的軍事情報組織諜報局。其次,它還設立了自己的一些從事政治、思想和“社會學”研究工作的獨立機構——其中包括由希姆萊擔任主席的那個令人毛骨悚然的“黨衛隊研究和訓練協會”(遺傳研究所)。
在各項活動中,黨衛隊具有一個有利條件(這是同希特勒的歐洲有關的許多其他機構所沒有的),即在自己組織內享有協調的、有效的領導,因此,象時常發生的那樣,如果它在工作中同國家和黨的其他機構發生矛盾時,它對於自己的目的應是什麼至少十分清楚。總的說來,就它樂於宣佈的政策而言,它在說明自己的目標方面要比其他那些機構直率。黨衛隊看不起那些“計劃制訂人”,它的機關報《褐衫隊》專愛拿那種人取笑;它對於那種建立在許多宣傳人員所鼓吹的廣泛基礎上的新秩序並沒有多大用處,因為它深信,在德國領導下經過改組後的歐洲的任何地區,首先考慮到的應是“血統、國土和種族”,尤其是種族,以及某一個黨衛隊發言人所謂的“武力全能這一概念”。因此,黨衛隊在這方面工作的重點在於德意志各族人民和日耳曼僑民,即希特勒保證要“收回”到德國來的那些國外的德意志人。
象在德國本土那樣,黨衛隊在被佔領的國家內也成了執行希姆萊這個德國警察總監所必須承擔起的許多特別“保安任務”的主要工具。1939年10月7日,希特勒頒佈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