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便騰出戰場來讓極右的天主教黨和極左的共產黨兩種截然不同的論點去進行角逐。這一發展的結果在解放後的政治舞臺上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第二章 荷蘭
雖然德國人始終沒有明確說明他們在荷蘭的最終目的,但是,卻有明顯的跡象表明,把這個國家恢復到獨立的地位並不是他們的目的之一。然而,有一件事從一開始就很清楚,那就是:這個國家對德國具有直接的、巨大的軍事重要意義,起初是作為德國入侵英國的出發地,後來則成為盟軍進攻大陸的一個可能登陸的地點。這種種情況使德國人想牢牢地控制住這個國家,同時又想盡可能同居民搞好關係。因此,裡賓特洛甫在入侵那天(1940年5月10日)作了保證說:“德國不論現在或將來……都無意……侵犯荷蘭王國……的領土完整……”接著,賽斯…英夸特在他以德國駐荷蘭專員的身分發表的第一份宣言(5月25日)中也作了保證,說他打算繼續實施荷蘭現行的法律,留用荷蘭行政官員,並保持司法機關的獨立。宣言一方面強調指出,鑑於荷蘭的地理位置,它必須把領土完全置於德國人的控制之下,一方面又著重說明一項緩和的特徵,即在所有被佔領國家中,只有它獲准設一個文職人員的政府,而不是一個軍政府——因為荷蘭人民和德國人民之間有“血緣關係”。
賽斯…英夸特在草草作了這些和解的姿態以後,立刻著手“革新”荷蘭的政治,使之同納粹德國協調起來。希特勒任命他為帝國專員的那道授權令(1940年5月18日)使他有權頒佈法律,並下令荷蘭的法律“在同德國佔領目的相一致的範圍內繼續生效”。賽斯…英夸特根據這道命令的委託,在他的第一次宣言中就行使了“民政領域中的最高政府權力”,接下去在掌握了這種權力後便徹底破壞了荷蘭的法律和憲法。第一步,他於1940年6月21日下令解散了議會和國務會議,把秘書長們(政府各部的行政首腦)組成一種低階內閣,絕對從屬於他自己的權力。8月中,他取得了親自任命和罷免荷蘭的所有高階官員(行政方面,司法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權力。11月,教育部被分為兩部,以便更進一步控制荷蘭人的思想:一是教育、科學與文化部,主管一切公私學校、大學和青年運動等;另一是民眾教育與藝術部,主管新聞出版、電影、戲院和非科學性出版物等。第二年則更進一步,各政黨(荷蘭納粹黨除外)於1941年7月4日均被解散,市議會和省議會在下一個月也被解散。1941年8月,他對司法機關作了第一個嚴重的打擊,設立了所謂治安法院和治安法官。每一個區的法官都由荷蘭納粹分子司法部秘書長任命,他們審理據認為威脅到社會治安或社會的“最高政治利益”的任何過失和罪行。可以逮捕嫌疑犯,被告不經審訊便可拘留八天。上訴案件只能向海牙的中央治安法院提出,但此後就不得再行上訴。別處已經宣判的案件倘使治安法院對其政治動機有所懷疑,可以重審改判,這樣就違反了荷蘭法律禁止對任何人根據同一罪行進行兩次審判的基本原則。這也許就是這種制度的最邪惡的特點。
從理論上說,被佔領下的荷蘭的行政體系似乎複雜得有點荒謬,因為它有三重機構:德國民政機構,德國軍事機構和荷蘭機構。不過據說由於優待荷蘭人,民政專員賽斯…英夸特擁有統馭一切的權力,而且除了直接的軍事幹涉是不可避免的以外,還透過他自己的機構來貫徹德軍總司令的各項要求。另一方面,授予他在他認為合適的範圍內使用荷蘭行政機構的權力,無疑又增加了複雜性,儘管他可以任意改變那個行政機構——象他所做的那樣——使之合乎他自己中意的那種從屬的格局。因為以他為首的德國專員公署是至高無上的。在他手下有四個常務委員會:“行政與司法”由維默爾博士負責;“公安”由警察長官漢斯·勞特爾負責,指揮黨衛隊、德國警察和荷蘭警察;“財政與經濟事務”由菲施伯克博士負責;“特殊任務”,先由弗裡茨·施密特,後由裡特爾佈施負責,處理同荷蘭勞工部門有關的事務以及德國納粹黨和荷蘭納粹黨之間的關係。軍政方面由德國空軍上將克里斯蒂揚森負責,他掌握著“最高的軍事權”,可以為了軍事安全下令採取任何措施,但是,涉及民政方面的任何要求,則必須透過德國專員和專員公署來完成。目的是使被佔領國的政府顯得比較近乎是文職人員的而不是軍人的,並且企圖使德國武裝部隊同荷蘭人民的關係比較融洽點。
賽斯…英夸特解散了荷蘭議會和國務會議以後,就擴大了各個秘書長的權力範圍,使他們成為他們各部的傀儡“部長”。起初,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