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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一個把行政權分散的方案,把大部分控制權交還各邦。但仍保留聯邦機構,負責照管原有四邦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務。

到了1939年,已經可以看出諮詢權力的集中化並不管用了,各邦趨向於彼此設立關卡。

由新加坡(它包括印度洋上聖誕島和科科斯…基林群島,為的是管理方便)、檳榔嶼(包括威斯利省)、馬六甲和拉布安組成的海峽殖民地設有一個立法會議,由十三名官方議員和十三名非官方議員及總督組成,由總督任主席,他投的一票是決定性的。非官方議員中十一名由總督指定——五名歐洲人、三名華人、一名英屬印度人、一名馬來人及一名歐亞人——餘下兩名是歐洲人議員,由選舉產生,一名由新加坡商會選舉產生,另一名由檳榔嶼商會選舉產生。馬來聯邦的聯邦會議(成立於1909年)在採取了分掌行政權的政策以後,由十六名官方成員(包括高階專員)和十二名指定的非官方成員組成。在非官方成員中,有馬來人四名、歐洲人五名、華人兩名、印度人一名。在聯邦和屬邦中有幾個邦務會議裡也有歐洲人和華人的代表,通常還有印度人的代表(霹靂、雪蘭莪和森美蘭的邦務會議就都有兩名華人代表和一名印度人代表)。

這些立法機關旨在謀求代表性,但絕非是民主性。在這樣一個成分複雜、人口流動不定的國家怎樣去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