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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部分

等。'《陝甘寧邊區政府檔案選編》第1輯,檔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159頁。'

《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規定:“採取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之投票選舉制”。“凡居住邊區境內之人民,年滿十八歲者,無階級、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與文化程度之區別,經選舉委員會之登記,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陝甘寧邊區政府檔案選編》第1輯,檔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162頁。'

這些重要的法律政策規定,切實保證了人民群眾參加政權、管理政權的權利,充分體現出由人民當家作主。

在邊區各級政權的組成成分上,包含了各個階級。例如在1937年固林、延長、安定、曲子四縣當選的各級參議員中,其成分的百分比如下:

此外,各級參議員中,都有相當數量的婦女。

第二、邊區的民主是抗日人民的民主,一切抗日的人民都享有真正的廣泛的民主權利。《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明確規定:“保障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與通訊之自由”,“實行男女平等,提高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的地位”,“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檢舉與告發任何工作人員的罪行之自由”,“實行普及免費的兒童教育”,“發展民眾教育,消滅文盲”,“確定私人財產所有權”等等。

第三、邊區人民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邊區政府不僅從政策上規定了人民的政治自由,而且從實際上保障了人民政治自由的實現。由於邊區民主政治的實施,邊區民眾的絕大多數都參加了民眾團體,例如各業工人有95%加人工會,農民全體加入了農會,婦女70%以上加入了婦女救國會,絕大多數青年加入了青年救國會,商人也組織了商會,兒童組織了兒童團,此外還有各種抗日救亡團體及文化技術性質的組織。

第四、保證了少數民族的民主權利。《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規定:“實現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與漢族的平等權利,依據民族平等的原則,聯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風俗、習慣,並扶助其文化的發展”。

《陝甘寧邊區選舉條例》規定: “在選舉區域內,如有少數民族……其人數……有法定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者,單獨進行該民族居民之選舉,得選出正式議員一人。”邊區政府堅決執行正確的民族政策,扶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正確處理漢回、漢蒙之間的爭執與糾紛,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在蒙民、回民居住的地區,開辦抗日蒙回學校,並重視對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

第五、邊區政府是廉潔的抗日政府。邊區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都是由各級參議會選出,而各級參議會議員,則由選民根據生產單位與區域直接選舉出來。人民有權監督、檢查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評和改進意見,對於瀆職或不稱職者可以隨時予以罷免。邊區政府的各級工作人員,上至邊區政府主席,下至鄉政府鄉長,都實行最低的津貼制度。

1939年,邊區行政領導每月最高的津貼為5元,縣長每月津貼2。5充,每天糧食1。4斤,菜錢4分。邊區政府嚴禁任何貪汙,貪汙500元以上的,即要被處死刑。這種廉潔的作風,在我國政治史上是一個光輝的創舉。

陝甘寧邊區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戰爭環境和艱難險惡的條件下,加強民主政治的建設,進一步鞏固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加強了各抗日階層的團結和合作,充分發揮了廣大人民當家作主的責任感和參加抗戰及各項建設事業的積極性,使陝甘寧邊區這個歷史上曾是政治落後的地區,變成為全國抗日民主運動的模範,成為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模型,使全國人民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三、陝甘寧邊區的經濟建設

陝甘寧邊區特殊的政治地位,賦予它極其艱鉅的經濟建設任務。它一方面要承擔抗戰經費的供給,承擔邊區政府和中央機關、留守部隊財政開支的全部或絕大部分,另一方面又要為鞏固新民主主義政治制度,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在國內和平基本實現後,邊區經濟逐步走上了恢復和發展的道路,但這裡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經濟文化十分落後,加之長期戰爭的影響,人民的生活依然處於非常困難的境地。為了發展和鞏固邊區,使邊區成為支援抗戰的堅強堡壘,擔負起全國抗日民主根據地總後方的戰略任務,必須大力進行經濟建設。

陝甘寧邊區經濟建設最根本的問題,是發展生產,開闢財源,加強邊區的自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