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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可以藉此鞏固家庭的地位、榮耀門楣,甚至透過婚姻帶來財富。

12世紀,教皇亞歷山大三世試圖透過教廷法規來保護這些年輕的新娘。他規定了最低合法婚齡——女孩12歲、男孩14歲,男女一方或雙方年齡低於這個標準的,婚姻可以不算數。有些精明的父母想方設法鑽這條法規的空子,他們將“12歲”曲解為“第12年”,結果在女兒11歲的時候便將其嫁了出去。有的父母則直接無視該條法律或者想透過申請教皇特許讓遠低於12歲的女兒成婚。

第一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4)

12世紀的歐洲,儘管教廷規定的最低訂婚(這裡的“訂婚”與“結婚”差不多是同義詞,區別在於,若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算寡婦或鰥夫)年齡7歲,但還是有很多男孩女孩在低於這個年齡的時候被父母指婚。法國國王路易七世的女兒瑪格麗特年僅兩歲時,父親就代她與英王亨利二世5歲的兒子小亨利訂了婚。兩年後,瑪格麗特的母親康斯坦斯因難產去世,路易七世五週後便再婚,出於外交目的的考慮,亨利二世立刻為小瑪格麗特與亨利舉行婚禮予以響應。

一位朝鮮女孩注視著包辦婚姻為她安排的新郎,兩人即將舉行婚禮,拍攝時間約為1920年。

大多數已經訂婚的女孩都會住在家裡,等到年齡夠了再舉行婚禮。但是在中國和印度,有的女孩是由未來的公公婆婆養大的。這些女孩在丈夫家學習各種風俗、文化、語言和慣例。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絲,3歲時與傑弗裡·德·維爾訂婚,6歲就被交給傑弗裡的哥哥牛津伯爵撫養。英王亨利一世的女兒瑪蒂爾達7歲時與大她21歲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五世訂婚,隨即進入亨利的宮廷,“從幼年起便開始學習該國的語言、習俗、法律等作為皇后應該知道的東西”。為了確保她融入日耳曼宮廷,皇帝還遣散了她的英國保姆。

第一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5)

就初婚而言,新郎的年齡一般會接近新娘或者比她們稍大幾歲,不過,60歲的老頭子迎娶比自己小四五十歲的女孩的情況既不少見,也不違法。例如,16世紀英國翻譯家安格爾·德伊曾經指責一位貪婪的父親打算把他“幼小嬌弱的”女兒嫁給一個令人厭惡的吝嗇鬼,這人“骯髒猥瑣……卑鄙醜陋”,而且“喪心病狂,毫不體貼”。

那些被迫與陌生人訂婚或結婚的小孩子的情形又是怎樣的呢?7歲訂婚、13歲結婚的聖雄甘地譴責童婚是“殘忍的風俗”,他還補充道:“年幼的我沒有想到的是,將來有一天我可以有機會嚴厲地批評父親給我安排童婚的做法。”19世紀孟加拉的拉桑達裡·德維生有11個孩子,也是童婚的受害者,她形容自己是“像被拉到神壇前獻祭的山羊一樣,無助地發出痛苦的呼號”。今天我們已經難以尋覓大部分曾經的童婚新娘和新郎的蹤影,當然也不能請他們出來指證,雖然其中的有些人不在意過早結婚,但是,我們可以想見童婚風俗傷害了大批女性,禁止童婚的法律體現出人們對婦女受到的惡意對待和不幸的理解與同情,即使沒有受到虐待,她們也被剝奪了童年。

一旦在新家中安頓下來,這些孩子也不會總是得到良好的照料,有的女孩甚至遭到缺乏耐心的丈夫或者冷酷無情的公爹的弓雖。暴。如果透過聯姻促成的關係破裂或者新郎新娘將要繼承的財產不復存在,岳父母或公婆對他們施加的報復通常是難以承受的。在她的父親失去財產之後,埃塞克斯女伯爵艾格尼絲就被關進一座塔樓裡遭受虐待。即使那些沒有遭到刻薄對待的孩子也要受到其父母、親屬和家庭變故的影響。另外,人們一般希望新來者——通常總是對女孩這樣要求——能夠謙恭順服、唯命是從,而且在言行方面純潔無瑕。

然而,儘管過渡困難、要求苛刻,而且對仍是孩子的新人而言難以擔當婚姻重任,大多數女孩在身體發育成熟之前就被迫有了性行為。所謂成熟通常是指月經初潮或者年滿12歲到14歲,這一般也是大多數社會所認為的法定適婚年齡,至少對特權家庭的女孩而言是這樣的。普通家庭的女孩男孩則會體驗另一番經歷。古代雅典的多數女子都在14歲到18歲之間結婚,幾乎是月經初潮後不久,而她們所嫁的男人年齡通常比新娘大上十多歲。年齡的不對等引起的後果是,做父親的在自己40歲左右的時候就要儘早安排女兒的婚姻,免得以後來不及。(但是兒子可以到了成年之後再結婚,所以在自己的婚姻大事方面有更多的發言權。)早婚避免了未婚先孕和家族蒙羞事件的發生,而且讓步入夫妻性生活的年輕女子注意治療各種婦科病,還能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