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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首先,新郎和新娘必須是活人——這一條似乎應是天經地義的標準,而且順理成章到被人們忽略的程度。但是,在一些罕見的例子中卻並非如此——處於絕望和痛苦之中的人甚至可以克服生與死的障礙。例如,中國的“冥婚”,做父母的會為已經死去的兒子或女兒舉行婚禮,希望這樣可以使他們擺脫因生前獨身而導致死後變成“孤魂野鬼”的命運。甚至在現代的法國,總統依然擁有將生者與死者的婚姻合法化的大權。。xjqi。

婚姻必須發生在異性之間的所謂“規矩”也早已被打破。以古羅馬為例,埃拉加巴盧斯(Elagabalus)皇帝與來自士麥那(Smyrna)的男性運動員佐提庫斯結為連理;他還與自己金髮碧眼的奴隸希洛克勒斯以“夫夫”相稱。古羅馬歷史學家、傳記作家蘇維託尼烏斯曾經描寫尼祿皇帝“閹割了少年斯波羅斯並試圖把他變成自己的女人;尼祿按照一切傳統的典儀與斯波羅斯舉行婚禮,甚至為他準備了嫁妝和新娘佩戴的面紗……而且把他當成妻子一樣對待”。與蘇維託尼烏斯同時的文獻作品也記載了一些女同性戀的行為,但是,或許由於當時的婦女社會地位低下,不具備與同性戀人成婚的能力,所以並沒有女性之間的婚姻記載。

已知最早的北美同性戀結婚照——“新郎吉姆與他的丈夫”。

吉姆是一名偵察兵,在1876年6月17日的羅斯巴德戰役中,他曾經勇敢地拯救了一位部落成員的生命並因此成名。

第一章 過去的丈夫與妻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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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聯姻並不是古代才有,早期來到北美大陸的歐洲探險家們驚訝地發現,北美土著中也存在同性婚姻。例如,克羅族印第安人便承認“第三性”(即異裝癖或同性戀)的存在,他們認為這種人同時擁有“兩種靈魂”——兼具陽剛與陰柔之氣,當地的許多部落都允許同性結婚。奉行一夫多妻制的阿留申人和夏延族人則允許一個男人同時娶幾個男人與女人為“妻子”。但即使是同性戀者,無論他們擁有一個或多個配偶,也都必須恪守傳統的姻親規則。1833年,來到美洲的毛皮商人埃德溫·T。德尼格對此評論道:“在這個奇怪的地方,男人穿起女裝,履行主婦的職責,而女人變成了男人,與同性結婚!”當時的歐洲本土與北美殖民地,同性戀者是受到主流社會漠視或者壓制的群體,甚至被判有罪,法律也規定婚姻必須是異性之間的結合。

初婚年齡

還有一個影響到所有婚姻的問題便是結婚者的年齡,特別是女性初婚的年齡。歷史學家布倫特·D。肖認為,新娘的年齡是“決定某個群體的整體人口繁育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是一個重要的人口統計學資料。所有與人口繁殖有關的社會習俗和慣例都受到它的影響,包括家庭的‘形態’、母親與孩子的關係、夫妻關係、財產與物權的繼承方式等等”。初婚年齡是女性現狀的一個指標,折射出社會希望女性扮演何種角色。

在世界大多數地方,甚至連嬰兒都可以成為許婚的物件。中國歷史上便有“童養媳”之說——把未來的兒媳從小養大,或者將只有數週或幾個月大的女嬰賣給願意收養她的家庭,將來給這家的兒子做老婆。人們相信,這樣做可以培養唯命是從、任勞任怨的兒媳婦,使其熟悉婆家的規矩和需要,而且不會像年紀大一點才嫁過來的女人那樣有逃婚的危險。“童養媳”至少在中國宋代(960—1279)的時候就已經出現,到20世紀末,中國社會中大約20%的婚姻都採取了這種形式。在印度,印度教教義認為婚姻是具有“超自然意義的神聖結合”,因此人們必須在神的指引下組建家庭,而且幼女是可以結婚的。4與中國一樣,印度的家庭也認為從新娘小時候便由丈夫或公婆對其進行訓練和定型是非常重要的。1921年到1931年這十年間,童婚在印度相當盛行,“童妻”的數量從8565357人暴增至12271595人。不過,有一種叫“過納”(gauna)的習俗——將未進入青春期的女孩留在父母身邊,待其生理成熟之後再送至丈夫家——使得許多童婚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舉行婚禮。第二階段是“過納”儀式,儀式結束後,新娘才開始與丈夫及其家人共同生活。

西歐上層社會中的婚姻習俗與亞洲不無相似之處。為人父母者經常會把正處青春期或者青春期前的女兒嫁出去,以至於“性成熟”與“適婚”成了一對同義詞。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希望在女兒生下私生子、令家族蒙羞之前將其穩妥地嫁出去,或許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