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第一,反賣淫法是歧視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會是娼妓,而且它不懲罰嫖客;第二,反賣淫法侵犯了人們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女性是自己的主人,如何處置自己的身體,包括有代價地提供性便利一類的行為,均與他人無關。然而,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同時又認為,賣淫在道德上是墮落的,所以儘管賣淫應當非罪化,卻不應當提倡。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對賣淫的觀點引起較大爭論,反詰者提出:按照這個邏輯,人有沒有權利把自己賣為奴隸?人可不可以這樣來處置自己的身體?還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賣淫的合同是否應當像一般的商業合同那樣得到保護?在第四次世界女性大會上,有妓女在研討會上提出,她們既不要非法化,也不要求合法化,而要求像作秘書工作一樣的工作權利——作秘書並不用去領執照。 為了反對人們的歧視,法國、義大利、美國等國的妓女都舉行過罷工和遊行示威活動。70年代末,美國成立了一些保護妓女的組織,進行保護妓女的基本人權的活動,這些組織有舊金山的“拋棄舊道德組織”(GOYOTE);紐約州的“紐約保護賣淫者組織”(PONY);夏威夷的保護賣淫者組織 (DOLPHIN);以及馬薩諸塞州賣淫者聯合會 (PUMA);西雅圖賣淫者團體 (ASP);加利福尼亞的娼妓聯合會等。(塞威特茲等,第51頁) 在賣淫問題上,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主張從社會背景上去理解賣淫現象。它認為,資產階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實質上就是賣淫關係——兩個賣淫合成一個貞節。這是因為,在這種婚姻關係中包含有財產關係在內,是以婚姻形式表現出來的錢與性服務的交換。按照這一邏輯,街頭的賣淫和有財產關係在內的婚姻關係之間只有形式的區別,實質是一樣的——都是用錢來交換性服務,只不過一個是短期的,一個是長期的;一個是零售,一個是批發而已。因此,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的結論是,只有在推翻資本主義制度以後,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大多數的社會和文化價值當中,女性的榮譽總是同對丈夫的童貞 (virginity)、貞節 (chastity) 以及忠貞 (fidelity) 聯絡在一起的,可是激進女性主義卻認為,在一個男權社會中,大多數女性都進入了以女性特徵為其資本的服務行業,如保姆、服務員以及性物件。婚姻本身也是這樣的行業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動都是賣淫形式的變種,無論是給男人作妻子,當秘書,還是作女友,都會起到維護男權統治的作用。激進女性主義之區別於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的一點在於,它堅持認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報酬勞動在內。    
五、關於賣淫問題的論爭(3)
上述三個女性主義流派對賣淫行為看法各異,但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從女性的利益出發,它們都不認為賣淫是犯罪。在賣淫問題上分清犯罪與道德的界線是很有必要的,既然賣淫是一個道德問題,它就不再屬於由法律來處治的範疇。由它所反映出來的是女性的地位高低,賣淫女性的道德水準和社會的道德水準問題,而不是刑事犯罪問題。 關於賣淫問題有一場著名的辯論,論辯雙方都是女性主義者。由於論辯雙方都採取了冷靜而關懷的態度,道理又都講得深刻,所以值得在此引證如下: 反對賣淫的一方有這樣幾個理由: 第一,在妓女和嫖客的關係中,性是個性的完全異化,使人變成了一架機器。第二,性和衣食住行一樣是身體的基本的自然的需要,想滿足衣食住行和性的要求並不低下,賣淫的錯誤並不在於對應當免費的事要錢,賣淫也並不比食品超市更不道德。但是,賣肉和賣“人肉”難道沒有區別?在性活動中難道沒有隱私、個性和親密感是不適合於商業目的的?我們不能否認在賣肉的人和妓女之間有很大區別。人們對前者是尊重的,卻認為後者是“不體面的”。嫖客不關心妓女的人性,只關心她的性表現,把妓女只看成是“一塊肉”而已。第三,賣淫是男性對女性的性剝削,房產主和黑社會的保護人在剝削妓女。第四,服務和工作全都是身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身體與自我意識也是不可分割的。妓女不能僅僅出賣其性服務,她也出賣其身體。第五,不應當拿性與衣食住行相比,因為沒有後者會死,沒有前者不會死。有時人有可能得不到衣食,但是性宣洩沒有可能得不到。賣淫也不同於沒有愛和感情的性關係,二者的區別不是在家吃飯和下館子吃飯的區別,而是女性的自由與屈從的區別。性關係中的重要區分在於:性關係是自願的還是強迫的。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