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和透過批准這些條約以恢復聯邦共和國
自決權的時候,反對黨又一次來阻擋阿登納的道路。
1952 年5 月26 日簽定德國條約的這一天,舒馬赫和他的黨拒絕出席籤
字儀式。直到1964 年阿登納下野後寫回憶錄的時候,仍然感到社會民主黨反
對這些條約的態度,對他來說“簡直是個謎”。阿登納認為德國條約的簽定
可以為聯邦德國帶來恢復主權的前景,從而可以最終避免西方三盟國揹著聯
邦德國去和蘇聯搞政治交易的巨大危險,防止聯邦德國成為四個盟國不同利
益的犧牲者,他認為,“檢驗任何政策的最終尺度是看它的成果”,條約籤
定後,聯邦德國將擺脫仰人鼻息和完全孤立的地位,並將成為歐洲聯盟的先
驅,這與1949 年德國的情況相比,將會發生質的變化,社會民主黨完全沒有
理由要如此強烈反對它們。可事實確實如此,社會民主黨不僅反對這些條約,
而且搬出了法律武器,聯邦德國國內為此而展開的激烈辯論使對兩條約批准
的時間一直推遲到了1953 年3 月,簽定條約時對德國有利的國際形勢到那一
刻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前面已談到,社會民主黨拒絕訂立兩條約的原因之一,是因為在蘇聯
1952 年春夏的那些照會中看到用中立化方式重新統一德國的希望。以此推
論,社民黨反對這兩個條約,是認為條約將聯邦德國同西方捆在一起,使聯
邦德國完全失去周旋於東西的立場,從而也就失去透過東西談判締結和約統
一德國的希望。社民黨尤其反對歐洲防務集團條約,認為這個條約儘管說是
防禦性質,卻是針對蘇聯,聯邦德國沒有必要因此開罪激怒蘇聯,失去統一
良機。社民黨聲稱,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上沒有規定要建立武裝部隊,因而如
果要在法律上批准聯邦共和國加入歐洲防務集團,就意味著變更憲法。
1952 年1 月31 日,在有關德國條約和歐洲防務集團條約締約國政府會
談正在全面進行時,社民黨聯邦議院議員阿道夫·阿恩特和伯恩哈特·賴斯
曼受包括德國社會民主黨全體聯邦議院議員在內的144 名議員委託,向聯邦
憲法法院提出了一項對基本法原則的監督訴訟,要求聯邦憲法法院確定,“未
經補充和修改基本法就規定德國人參加軍事武裝力量或者使德國人承擔服義
務的聯邦法律,無論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符合基本法。”此即所謂防禦
性的“準則控制訴訟”。社民黨議員希望透過起訴,在議會透過之前就斷定
它違憲。
這項有關基本法原則監督訴訟的提出,在當時為聯邦政府簽定這兩個條
約造成了很大困難。條約簽署後,又直接影響到它的批准。
按有關規定,聯邦共和國必須是批准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和德國條約的第
一個締約成員國,如果連德國議會是否同意這些條約都不能確定,又如何使
得其他國家政府在它們的議會中爭取批准這些條約呢?尤其是法國人對德國
人的不信任仍然根深蒂固,主張法德和解的舒曼和讓·莫內並不代表法國的
多數派,著名政治家愛德華·達拉第、愛德華·赫里歐均公開表態反對法國
批准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夏爾·戴高樂更是反對締約的關鍵性人物。
對阿登納政府來講,如果聯邦共和國參加歐洲防務集團的法律確屬改憲
性質,則意味著改憲首先需要得到德國聯邦議院三分之二的多數贊同。阿登
納不能確定他能夠取得這個三分之二的多數,因此,他找到聯邦總統豪斯教
授商量對策。
豪斯本人對歐洲防務集團條約是否符合基本法精神也沒有很大把握。他
在1952 年6 月10 日給聯邦憲法法院院長赫爾曼·赫普克爾—阿朔夫博士寫
了一封信,請他作出評定意見。
聯邦政府引基本法第24 條作為加入歐洲防務集團的憲法根據。第24 條
規定,聯邦可以透過法律把主權轉讓給國際機構;此外為了和平,它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