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30部分

相當之大,各人的身份不同,犯同樣的法,處罰也各各有別。對待貴族官僚,更是賦予種種豁免特權。

三、法律的儒家化——禮法結合。

儒家的綱常名教作為一種特殊的法調整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所謂“德主刑輔”,“出禮入刑”便是封建法律的一大特點。董仲舒更是開創了 “經義決獄”的司法傳統,以《春秋》大義進行裁決,將儒家經典置於法律之上。傳統法律只涉及行政、刑事等公共事務,而民事方面則受傳統禮教風俗控制,沒有關於家庭、貿易的私法與民法。宋朝以後,家族法規、鄉規民約也成為國家法律的一種補充。黑格爾在《哲學史講演錄》中說:“在中國人那裡,道德義務的本身,就是法律、規律、命令的規定。”

四、行政司法合一。中央司法機關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只是皇帝的附庸;地方司法機關則由行政機關兼理,最高行政長官就是最高司法官,他們全都隸屬一人——封建帝王。

而西方現代民主法制的核心內容與原則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嚴格實行立法、司法、執法三權分立。現代法治與民主憲政相聯絡,在本質上反映社會公眾的意志而非個人或某些團體的意志,它是一切社會生活及公共權力的基礎。法律就是“上帝”,就是神意。它凌駕於一切之上,所有權力包括國家權力都置於法律的範圍之內,即使國王、總統、首相,都得受其制約,必須遵法守法,只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沒有誰可以超越法律之上,也沒有誰擁有任何特權逃脫或減輕法律的裁決。其內部機制的重要特點就是法官終身任職、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力量干預、左右與影響;為確立司法公正與司法信任,司法機關在法律上享有絕對權威,而權力是否真正受到了法律約束,最終都要接受司法機關的檢驗。

。。

走向封建人治的盛世之巔(12)

由此可見,中華法系歷史悠久,但並非嚴格意義的現代法治,其專制性、殘暴性、隨意性與封建政體相吻合,長期地施行著一種人治政治。

所謂人治,就是“為政在人”,主要依靠統治者的個人才識及人格感召力,人凌駕於法之上,沒有“人”這一先決條件,“法”就失去效用無從談起;使其政治理性化的唯一方式就是統治者個人的良心發現與自我約束,其統治方式以暴力強權為主、道德教化為輔。這種政治方式註定了政策的不連貫性及政權的不穩定性,這是中國封建社會週期性動盪的根源之所在。

異化,是人治政體下不可避免的一大特徵。人治模式中的官員是人民的統治者、支配者,具有管理、教化人民的職能。他們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逐漸集名、利、權於一身,具有高於普通人的尊貴特權。官職成了一根閃閃發光的“魔杖”,擁有官職就意味著擁有一切。於是,一種以官為本、官賤民貴的社會群體心理——“官本位”就這樣形成了。官本位突出官權,貶低民權,以官為主,以民為僕,本末倒置,官位就這樣慢慢地異化了;而那些擁有官職者“一登龍門,身價十倍”,自我膨脹,對上則奴,對下則主,沒有人格的平等,被權力閹割,完全失去了“人味”。因此,人治模式下的人,都已異化得不成人樣,難以找到一個真正的、純粹的、大寫的人!

人治模式下,必須形成任人唯親、虛偽諂媚、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因循守舊、朋黨之爭、庸官當道、外戚專權、宦官為禍等諸多惡習與弊端。

與人治關係最密的,就是令封建皇帝最為頭疼的貪汙腐敗現象。歷代都有嚴厲懲治貪官的法律,朱元璋更是將那些被判死刑的貪官拉到每個府、州、縣設有的“皮場廟”去剝皮,並將剝下的皮填充稻草、石灰等物,然後掛在衙門的公座旁以儆效尤。可貪官們總是“前仆後繼”、屢禁不止,一個比一個更貪。根源就在於人治下的封建法律本身的缺陷——人民沒有法權。官場屬“黑箱”操作,政治不透明,只有自上而下的直線制約,沒有自下而上的普遍監督。民眾除了嘆息、旁觀、祈禱而外,對貪官無可奈何,也就難怪清官意識在廣大民間上升為某種類似宗教的虔誠崇拜了。

人治是中國古代社會所特有的一種政治現象,它不僅僅是一種政治思想,也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制度,而是長期積澱形成的歷史傳統。

中國古代文明是以自然經濟為主的農業文明,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個體生產與經營活動。這種經濟的長期延續,一方面由於生產力水平的制 約,從春秋戰國到清朝末年,鐵器始終是農村主要的生產工具;另一方面,封建統治者人為地製造